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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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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目前,部分患有重大疾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救助、补充商业保险和民政、工会、红十字会等部门的救助后,自付费用仍然较高。为进一步做好干部职工关心关爱工作,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重特大疾病的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的减轻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医疗负担,我县制定了《汶川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二、《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本实施办法共分为总则、适用范围、补助基金筹集、补助条件,程序和标准、补助基金管理和附则六个章节,共二十条。

三、《办法》的主要规定有哪些?

(一)哪些人群可以享受本办法补助政策?

汶川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退休人员以及在汶川县工作期满两年的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含锻炼、挂职)。

(二)要享受补助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首诊在县域内医疗机构,并按照分级诊疗政策逐级转诊(特殊情况除外);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特殊疾病合规费用在依次享受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大病救助、补充商业保险和民政、工会、红十字会等部门补助后,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疾病合规费用剩余之和超过1万元。

(三)补助标准是多少?

个人自费超过1万元的部分分阶段进行补助:1万元—3万元(含3万元)补助70%3万元—5万元(含5万元)补助80%5万元以上补助90%

(四)一个自然年内最高能补助多少?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补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各项报销及补助总和不得超过医疗费用总和。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享受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商业保险和民政、工会、红十字会等部门救助、机关和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均超年度封顶限额后,个人承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高,负担确有困难的,经单位核实,经机关和事业单位医疗补助牵头部门审核,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在补助资金中再给予适当补助。

(五)如何申报救助?

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认定申请人员身份,并填写《汶川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申请表》,于次年11日开始受理结算,每人结算一次,331日前结束,逾期不予受理。

(六)在哪个单位申报?

在县医疗保障局申报。

四、《办法》对申报人提出了哪些特殊要求?

汶川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申请人员应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欺诈骗取医疗补助资金,一经发现将按照欺诈骗取基金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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