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州环汶罚〔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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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州环罚〔20233号)

宜宾航凯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1527MA6BQ37N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刑昊    身份证号码:         2310841988****2235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筠连镇海瀛工业园区B2-02地块                                                                        

我局于   202311 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运营的绵虒镇半坡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修建有一约1300m³的渗滤液储存池,池内储存有约200方垃圾渗滤液,执法人员调取储存池相关资料时,该公司工作人员无法提供该储存池定期开展的腐蚀、泄露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勘查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违反了《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输油管、加油站、排污管、地下储罐、填埋场和存放或者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水池、半地下水池等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使用应当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设施设备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应当对设施设备定期开展腐蚀、泄漏检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的规定。

依据 《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输油管、加油站、排污管、地下储罐、填埋场和存放或者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水池、半地下水池等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使用,不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的,或者设施设备的所有者和运营者未对设施设备定期开展腐蚀、泄漏检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我局于 2023 12 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州环罚告字2023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利。2023 12 14日,        

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依据 《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第七条规定,鉴于宜宾航凯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绵虒半坡垃圾填埋场的违法行为属于非主观故意违法(该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环评报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中均未对垃圾渗滤液储存池提出防腐、防泄漏检测要求,故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没有主观过错)、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在垃圾渗滤液储存池投入使用后从未发生过泄漏等环境突发事件,且执法人员告知该公司违法行为后,该公司立即与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签订了渗滤液储存池防腐、防泄漏检测合同;经汶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渗滤液周边土壤采样分析后,未出现污染现象)、属于初次违法行为(经查询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宜宾航凯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截止2023年11月3日止未受到过环境行政处罚)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阿坝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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