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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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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汶川县综合执法局

负 责 人:熊茂森

地    址: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威州镇

工作时间:8:30-12:00   15:00-18:00(夏季)
              9:00-12:00   14:30-17:30(冬季)

邮    编:623000

联系电话:0837-6331633

汶川县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汶川县机构改革方案》(汶委发〔20192号)和《关于<汶川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汶机改〔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县综合执法局)是汶川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县综合执法局党组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事项;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

(四)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条县综合执法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及城市管理制度、管理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编制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维护费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管使用。

(二)负责行使原汶川县委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民族宗教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人防办等21个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1.行使国有土地及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河道内违法取土、取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医疗卫生、采供血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中医药卫生、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等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农业、畜牧、水产管理方面(畜牧兽医行政处罚除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城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交通管理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发展改革(物价、粮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劳动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4.行使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5.行使财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6.行使审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7.行使档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8.行使统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9.行使低保待遇、殡葬(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0.行使民族宗教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1.行使人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与以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检查)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行政强制权。

   (三)负责组织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会审、听证工作,办理行政复议相关的具体工作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建设项目环卫设施配套标准,参与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竣工验收;组织城市重要环卫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制定环卫清扫、冲洗除尘、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餐厨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和消纳处置。

   (五)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广场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维护;监督管理挖掘和占用城市道路、桥梁改造施工及依附城市道路、桥梁设置设施。

   (六)负责户外招牌和店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参与编制户外招牌广告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市容秩序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夜景灯饰的规划、监督和管理;监督管理城区路灯规划、城市夜景灯饰和城市照明工程;负责对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夜景灯饰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参与检查验收。

   (八)负责牵头由县委县政府组织的专项整治和重大行政执法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配合各行政部门重点工作、行业整治等活动。

(十)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划转根据省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职权划转目录分批分步实施,按照县政府公告逐步增加经省政府批准明确行使的其他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一)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等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水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水务局按水行政管理要求负责全县河道的行政管理和日常巡查监管;负责群众投诉举报件的受理、核实和先期监管工作;负责对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违规事件进行事中、事后的处置、监管,对依法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以一案一函的形式连同相关证据、案源材料一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配合县综合执法局开展执法工作。

2.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县施工、建设单位的依法开工和建设的行政管理和巡查、监管工作;负责对国有土地使用的行政管理和监管工作;负责群众投诉举报件的受理、核实和先期监管工作;负责对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违规事件进行事中、事后的处置、监管,对依法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以一案一函的形式连同相关证据、案源材料一并移交县综合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配合县综合执法局开展执法工作。

 3.与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使用及矿山依法开采的行政管理和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负责在对规划区内施工建设的行政管理和监管工作;负责群众投诉举报件的受理、核实和先期监管工作;负责对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违规事件进行事中、事后的处置、监管,对依法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以一案一函的形式连同相关证据、案源材料一并移交县综合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配合县综合执法局开展执法工作。

4.与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综合执法局与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综合执法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要求县综合执法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综合执法局应当予以协助。

5.与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的行政管理和日常巡查监督工作;负责群众投诉举报件的受理、核实和先期监管工作;负责对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违规事件进行事中、事后的处置、监管,对依法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以一案一函的形式连同相关证据、案源材料一并移交县综合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配合县综合执法局开展执法工作。

6.与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采供血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中医药卫生、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备案以及监管工作;负责对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违规事件进行事中、事后的处置、监管,对依法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以一案一函的形式连同相关证据、案源材料一并移交县综合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配合县综合执法局开展执法工作。

7.与乡镇的职责分工。乡镇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履行区域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规划范围内的施工建设巡查监管职责;履行区域内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河道违法建筑、河道非法取土等行为的巡查监管职责;履行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的巡查监管职责;负责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监督和巡查工作;做好区域内违法行为排查(巡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配合县综合执法局开展执法工作。

8.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共同做好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9.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做好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执法工作。

10.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的职责分工。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文化旅游市场、景区的行政管理和巡查监管工作。配合县综合执法局开展执法工作。

11.与县交通运输局的职责分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和巡查监管工作,配合县综合执法局开展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承担单位日常事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机要、档案、安全保卫、保密、史志和行政后勤管理、负责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协助办理单位干部职工技术职称等级考试、考核工作;负责单位人事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日常服务工作;负责单位制度建设、基层建设工作;研究拟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承担单位财务经费预决算报告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罚没入库;负责单位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及单位装备配置预算;负责办理单位人员相关的社会保障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办理工作;承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行政效能建设及政风行风建设;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执法与案件管理股。负责拟定县综合执法局相关的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执法印章、执法证件管理;负责规范执法文书;负责审核接收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移交案件(案源信息);负责案件立案相关工作;负责涉案物资管理和罚没物资处置;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自由裁量权监督、行政调解、组织重要行政处罚案件会审、行政指导等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听证、复议、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案件统筹管理;负责督促案件录入系统;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各大队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负责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制定全局综合执法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政策、法律法规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上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及业务培训工作;受理和办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协助本机关领导做好接访和约访工作;监督监察单位对外重要法律行文行为,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审查和受理、审查公开申请;负责执法队伍的纪律监督和作风建设;指导派出机构执法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县综合执法局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第七条县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汶川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汶川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7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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