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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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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汶川县医疗保障局

负 责 人:肖  文

地    址: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威州镇

工作时间:8:30-12:00   15:00-18:00(夏季)
              9:00-12:00   14:30-17:30(冬季)

邮    编:623000

联系电话:0837-6227176

汶川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汶川县机构改革方案》(汶委发〔20192号)和《关于<汶川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汶机改〔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汶川县医疗保障局(简称县医保局)是汶川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县医保局党组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事项。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

(四)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条县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执行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具体办法,拟订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县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三)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支付政策以及精准扶贫政策。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贯彻落实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并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全州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等相关目录和支付标准并监督管理。

(五)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并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拟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县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负责实施全县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十)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在综合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协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县医保局行业行政执法工作。

3.在行政审批方面的职责分工。与县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协同县行政审批局做好县医保局行业行政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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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文书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维稳、保密、信息、宣传、绩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接待、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负责本单位党务群团、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本单位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工作。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服务保障与监督指导股。贯彻落实医疗保障自治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支付政策以及精准扶贫政策,充分保障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重度残疾人、低保重度精神病人、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权益。统筹推进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大病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为实现全民健康提供医疗保障。积极争取医疗保障政策和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大力实施医疗救助工作,不断提高全县医疗保障水平。建立与相关部门协同机制,深化“一站式”医疗保障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并监督管理,拟订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等目录和支付标准并监督实施。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贯彻落实全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并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全州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制度。监督管理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实施。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管理全县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执行经办服务规程,规范经办服务窗口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县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负责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工作。负责实施医疗保障信息化和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承担医疗保障信息管理和数据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和披露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医保局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第七条县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汶川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汶川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3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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