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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川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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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汶川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8

 

汶川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管理程序,促进农村公路又快又好发展,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修路护路积极性,根据《四川省创新民生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及《四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分层负责,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基本思路,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目标与原则

    围绕“产业配套,服务群众,便捷出行,发展农村庄园经济,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经济实用、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加大农村公路和桥梁改造力度,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建设效益,整合资金、归口管理,统一政策、程序、技术、施工、验收、补助标准,因地制宜、勤俭节约、尽力而为、自力更生,消除薄弱环节,构筑安全、耐久、便捷、畅通的农村公路网络。

二、实施范围与标准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村村(组)环线道路、通组入户道路、专用道路(旅游道路、游步道路、产业道路、采摘道路和矿业道路等产业道路),参照农村公路标准执行。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按照“民办公助、一事一议”建设方式组织实施的村组道路及其他农村道路建设项目。不适用于县、乡道路(应急抢险除外)。县、乡道路需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要求和程序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按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改建和扩建。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实施内容具体分为:

    (一)通达工程:指将路基扩建至5,特殊困难地段不少于3.5,最大纵坡不得大于12%,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个,其它技术指标满足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四级公路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和规范。

    (二)通畅工程:指达到通达标准后,对路面进行硬化处理,包括沥青砼铺设和水泥砼铺设以及排水沟等公路沿线设施,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其它技术指标满足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四级公路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和规范。

    (三)大、中、小修及水毁抢险修复工程:指因受地震、泥石流、暴雨等自然灾害影响或因年久失修导致道路出现的路基缺口、路基沉陷、路面悬空、路面破损、边坡滑坡、排水沟堵塞等病害进行的修复工程。包括对损毁道路进行挡土墙、路基、边沟、路面等修复,建设标准满足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四级公路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和规范。

    (四)农村公路安保工程:指对农村公路行车安全采取的保护工程。包括根据地段需要在临崖、临水、陡坡、急弯、悬崖凌空、交叉路口等危险路段设置的防撞墩、波形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标准满足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四级公路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和规范。

    (五)农村公路错车道工程:新建农村公路必须配有错车道。对已建成的农村公路,单车道道路应设置错车道,错车道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间距可结合地形、交通量大小、视距等条件确定,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有条件地段可满足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四级公路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和规范。

    三、实施主体与方式

    (一)农村公路建设县、乡道路的实施主体为县交通运输局,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主体为属地村两委会;村组环线道路、旅游道路、游步道和采摘道路等产业道路按“一路一议,一路一策”确定实施主体;申请上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按项目申报和资金渠道确定实施主体。

    (二)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四川省农村公路“十二五”建设规划》(川办发〔201192号)、《中共汶川县委办公室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创新民生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汶委办〔20153号)等文件要求,本着“县主导、乡组织、民主办”的原则,根据群众自愿,充分发挥当地群众修路的积极性,对事关农村农民生产生活的通达工程、通畅工程、安保工程、错车道工程、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采摘道、游步道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民办公助、一事一议”建设方式及“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建设程序实施。

    各乡镇按照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确定实施主体整合项目,按县定单价补助标准打捆招标或比选,确定施工队伍;也可分细项确定各项目实施业主。项目实施过程中,乡(镇)、村两委派出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计量、核量,县交通运输局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管理,项目完工后经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会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工程资金按县政府制定的补助单价执行。通达工程、安保工程和错车道工程资金按包干补助资金支付;通畅工程、大(中)修工程等修复工程资金超10(含)万元以上,符合审计条件(详见附件9)的项目经审计后按财务相关规定支付。

    (三)在发生泥石流、垮方、山洪等应急抢险救灾情况下,以快速抢通保通为原则,农村道路应急抢险县、乡道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实施,村、组道由辖区乡镇牵头组织当地村委会实施,应急抢险项目必须经过2人以上现场核定工程量,并层层审核,逐级上报。应急项目实施方式和单价标准严格参照《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川县“7.10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应急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汶府函〔201313号)文件和汶川县人民政府议事纪要(201341期、201433期)执行。

    四、实施程序与步骤

    按“民办公助、一事一议”建设方式及“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四川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及相关规定,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流程办理。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准备阶段

    1.项目实施地村两委会要组织召开项目议定会,宣传政策,通过逐户发放项目建设意见表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项目理事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施工组织、财务管理等。

    2.村委会为项目责任主体,要成立质量、安全、财务监督小组,监督小组不得全由村干部担任,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人,主要负责监督项目理事会、审查财务等。

    3.对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工程,由村项目理事会直接组织村民进行建设;对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由村项目理事会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以竞争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单位组织村民进行建设。

4.项目议定会形成的意见报所在乡(镇)汇总、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通过审核同意实施的项目,由乡(镇)组织,村两委会负责完善议事审定的“三张表”、项目实施方案、县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许可、施工协议、“七公开”公示等档案资料,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开工报告,取得开工令后即可实施项目。

(二)实施阶段

1.项目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组织主体,主要负责项目实施的推进和监管工作,同时派专人成立质量、安全、财务监督小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安全、财务的督查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人,每天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2.施工单位每天必须做好施工台账以及施工前、中、后影像资料的记录(影像资料要具有对比性和参照物),并由村民委员会选出的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签字确认。在施工过程中水泥混凝土和砂浆必须经专业实验室试验取得配合比,隐蔽工程中基底、基坑和基槽开挖完成后必须经过检验合格(详见附件8),由质量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方能进行下一步工序的施工。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遇到技术、协调等问题要及时向项目所属乡(镇)负责人汇报。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相关要求,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实验机构对水泥混凝土、砂浆、钢筋等材料按批次进行试验检测,完工后及时开展交工检测。

3.县交通运输局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会同项目主要部门审核各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施工许可、提供技术指导和负责质量监管等工作(详见附件2)。成立农村公路检测实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项目质量进行抽检,技术人员每周不少于两次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检查存在质量、安全等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交由项目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进行整改到位,做好跟踪督查;按单价补助标准复核预算工程量,统筹安排项目资金,保证预算资金总量不突破。

(三)验收阶段

采用三级验收和分项验收相结合的方式执行。三级验收按照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取得交工检测报告。施工单位报请村两委会进行验收,村两委会验收通过且工程档案资料完善后,向项目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交工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后书面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档案资料和施工现场的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分项验收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隐蔽工程等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通过分项验收才能开展下一步分项工程建设,同时需签字完善相关验收资料(详见附件3、附件8)。

    (四)结算阶段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完善所有工程档案资料及财务审计程序后结算,拨付补助资金。

五、工程建设与管理

    (一)工程管理

1.职责程序要求。明确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主体,完善“三张表”、实施方案、施工许可、施工协议、“七公开”公示、开工令、施工日台账、施工影像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审计结算等档案资料。

2.公开公示制度。“七公开”制度要求对项目进行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资金使用、工程验收七个项目的公开公示(详见附件6)。

3.矛盾纠纷处理。征占土地、林地和房屋拆迁等涉及项目建设矛盾纠纷问题由村两委会自行协调解决,不得因项目实施产生遗留问题和矛盾纠纷。

4.建设验收标准。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取得交工检测报告及相关档案资料完善后,由施工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交交工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后书面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档案资料和施工现场的验收。验收依据《汶川县农村公路“民办公助、一事一议”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详见附件3)执行,需满足《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完善资料后进入养护管理阶段。因特殊情况需降低标准建设的,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和备案,并相应降低补助标准。

5.档案资料管理。农村公路的工程档案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项目建成后运行、管理、养护和改造的重要依据,档案资料要做到专人负责、资料齐全、安全保管、定期检查,及时准确地登记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做到账表相符,档案管理依据《汶川县农村公路“民办公助、一事一议”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清单》(详见附件2)执行。

    (二)安全管理

为保障农村公路顺利、安全完工,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须派出安全督导员,村两委选派安全监督员,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作好安全记录,对存在安全隐患处必须督导相关人员及时处理,确保地方百姓生命财产安全。

    (三)廉政建设

为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推进建设工程领域的廉政建设,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优良、干部廉洁”,将廉政建设体系化、制度化,进一步完善廉政建设的法律制度,健全权力配置、制约和监督机制,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六、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补助、农村(社区)筹资、群众投工投劳、企业捐资等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二)补助标准

对已纳入项目年度计划,由乡镇、村两委通过“民办公助、一事一议”建设方式实施且未降低实施标准的村组道路及其它农村产业道路建设,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乡镇、村组农户投工投劳和自筹资金解决。

    1.通达工程补助标准:详见附件4

2.通畅工程补助标准:详见附件5

3.修复工程补助标准:我县为高山峡谷地带,分区域类别给予补助,区域认定和补助标准分为:

1)河坝区域:从路线起点开始,3公里以内运距属河坝区域,M7.5浆砌石挡土墙(含基础开挖等费用)包干补助180/立方米,路基挖(填)土石方补助12/立方米,C15块(片)石混凝土挡土墙(含基础开挖等费用)补助300/立方米,C20水泥混凝土路面修复补助50/平方米,C20水泥砼路基单侧边沟修复补助25/米。

2)半山区域:从路线起点开始,3公里6公里运距属半山区域,M7.5浆砌石挡土墙(含基础开挖等费用)包干补助200/立方米,路基挖(填)土石方补助16/立方米,C15块(片)石混凝土挡土墙(含基础开挖等费用)补助320/立方米,C20水泥混凝土路面修复补助55/平方米,C20水泥砼路基单侧边沟修复补助30/米。

3)高山区域:从路线起点开始,6公里以上运距属高山区域,M7.5浆砌石挡土墙(含基础开挖等费用)包干补助220/立方米,路基挖(填)土石方补助20/立方米,C15块(片)石混凝土挡土墙(含基础开挖等费用)补助340/立方米,C20水泥混凝土路面修复补助60/平方米,C20水泥砼路基单侧边沟修复补助35/米。

    4.农村安保工程补助标准:经乡镇、村两委按“民办公助、一事一议”方式实施的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普通安保工程(水泥混凝土防撞墙、防撞墩等)一次性给予10万元/公里补助,标准钢板波形护栏工程一次性给予15万元/公里补助。

    5.错车道工程补助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河坝区域4000/个,半山区域4500/个,高山区域5000/个。特殊路段无法达到设计建设标准的按2000/个进行补助。

以上确定的补助标准是工程结算(审计)、资金支付的依据,原则不得突破。计划内项目工程实施确有特殊困难,未纳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临时性办公确定或因调整计划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一路一议、一路一策”专题请示县政府审核确定实施方案和单价补助标准,并按程序实施、验收和拨付资金。

(三)资金管理

    1.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治理办法》(交财发〔2004285号)相关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和超范围使用。

    2.可整合农业、扶贫、民宗等资金用于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并按本实施意见,全县统一政策、程序、技术、验收、补助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3.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含税费及自检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中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监督及工作经费等,涉及工程相关的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咨询、竣工检验、审计等相关费用专题请示解决。属群众捐资、集资、投工投劳建设的项目要进行政务、财务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属国家、省州专有项目下达的专项资金,按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督,严格执行各项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附则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实施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本意见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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