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3112环处〔2026〕5号
当事人名称:汶川县映秀正鑫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1MA69G82T51
住 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董*莉
身份证号码:513221********0827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12日对你农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调查、踏勘发现位于汶川县映秀镇黄家院村的“汶川县映秀正鑫家庭农场”产生的粪污通过破损的管道溢出,流入养殖场外的林地,林内沿途有明显的粪污痕迹。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影像资料等主要证据证明。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之规定,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川3112环处〔2026〕5号告知你农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农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处罚。
2、参照巴中、成都、绵阳相关案例,经集体讨论,以及你(单位)的整改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违法行为处罚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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