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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汶府复终〔2024〕5号
申请人:汪某 性别:男 出生年月:X年X月
住所:四川省汶川县XX镇XX村X组X号
被申请人:汶川县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职务:局长
汪某对汶川县林业和草原局对林权证确权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立案审查期间, 申请人汪某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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