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汶府复终〔2024〕7号
申请人:孙某 性别:男 出生年月: XXXX年X月
住所:河南省XX市XX镇XX村X号
被申请人: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
法定代表人:徐红军,职务:局长
孙某对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逾期未回复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孙某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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