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汶府复终〔2024〕12号
申请人:代某 性别:男 出生年月:XXXX年X月
住所:四川省XX县XX镇XX村X组X号
被申请人: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
法定代表人:高旖,职务:局长
代某对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报不予受理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代某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