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汶府复决[2024]3号
申请人: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XX路X段X号X栋X层X号
法定代表人:阳某 职务:总经理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张某,四川XX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区人事与劳动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张清泉 职务:局长
住所(联系地址):卧龙镇沙湾街1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卧龙特区人事与劳动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2023川3240工认4号)不服,于2024年2月1日向汶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1.根据四川省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区人事与劳动保障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资福利工作。
2.被申请人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区人事与劳动保障局是四川省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3.四川省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直属国家林业局,隶属四川省人民政府,由四川省林业厅代管。汶川县人民政府无管辖权。
综上,对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区人事与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行为,不属于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于其他救济途径,可通过向四川省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综上所述,该《认定工伤决定书》(2023川3240工认4号)不属于汶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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