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汶府复终〔2024〕18号
申请人:李某,男,X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
住 址:广西X县X镇X街X号
被申请人: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汶川县威州镇
法定代表人:徐红军,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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