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汶府复终〔2024〕2号
申请人:某公司
住所:四川省汶川县XX镇XX村X组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工作单位:四川XX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成都市武侯区XX路XX中心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汶川县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
法定代表人:代永伦,职务:局长
某公司对汶川县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汶综执(自然)案处[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某公司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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