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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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汶府复终20242

    申请人:某公司  

    住所:四川省汶川县XX镇XX村X组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工作单位:四川XX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成都市武侯区XX路XX中心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汶川县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

    法定代表人代永伦,职务:局长

    某公司汶川县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汶综执(自然)案处[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某公司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244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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