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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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汶府复终202415

申请人:陈某 性别:出生年月:XXXX年X月

住所:四川省XX县XX镇XX村X组X号

被申请人:汶川县公安局

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

法定代表人赵云职务局长

第三人:石某 性别 出生年月:XXXXX

住所:四川省XX县XX镇XX路下段X号X栋X单元X楼X号

陈某汶川县公安局的汶公(威)行罚决字〔2024〕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陈某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2411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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