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汶府复终〔2024〕15号
申请人:陈某 性别:女 出生年月:XXXX年X月
住所:四川省XX县XX镇XX村X组X号
被申请人:汶川县公安局
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
法定代表人:赵云,职务:局长
第三人:石某 性别:男 出生年月:XXXX年X月
住所:四川省XX县XX镇XX路下段X号X栋X单元X楼X号
陈某对汶川县公安局的汶公(威)行罚决字〔2024〕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陈某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