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某等八人不服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扣减基本养老金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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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

                        汶府复决202411

申请人1:饶某,女,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XX市XX镇XXX街X号

申请人2:杨某,女,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XX县XX镇X街上段X号

申请人3:聂,女,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XX县XX镇XX街下段X号

申请人4:唐,女,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XX县XX镇XX街上段X号

申请人5:龙,女,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XX县XX镇XX路上段X号

申请人6:曾,女,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XX县XX镇XX街上段X号

申请人7:汪,女,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XX市XX区XX东路XX号X栋X单元X楼X号

申请人8:张,女,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XX县XX镇XX路X号

推选代表人:饶,女,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XX市XX镇XX街X号

被申请人: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221452589362Q

地址:汶川县威州镇园林路

法定代表人:王梅,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主任

申请人饶某等8人对被申请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的扣减基本养老金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收悉,8名申请人推荐饶为行政复议代表人。经审查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本行政复议机关于2024年10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10月11日,本机关依法分别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2024〕11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4〕11号),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案件答复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11月25日-29日分别电话听取了饶等8名申请人意见,12月2日-3日再次电话听取汪、龙以及推选代表人饶的意见,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由于我们8人对社保局2024年8月无明确政策依据的前提下无故减少我们8人养老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恢复养老金的正常足额发放。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6日,接通知要求我们8名退休人员在XX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参加了“关于2022年1月起XX股份有限公司的8位退休人员扣减技术职称待遇的通知”的会议。汶川县社保局工作人员表示2022年1月以后退休的女性职工需要退还部分养老金,请8人签字确认。经沟通了解,这项工作仅要求2022年1月以后退休的女性职工退还部分养老金,而在这之前退休的员工以及之后的退休的男性员工不受任何影响,可以继续按照退休最初核定的养老金计算规则领取个人养老金。8人多次与汶川县社保局协商沟通,给出的政策依据一是《四川省劳动厅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部分企业职工退休时原享受的提高退休费标准如何处理的意见》(劳险〔1995〕41号),文件颁布日期为1995年11月14日;二是《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制度实施办法》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本实施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三是《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该文件第七十四条规定:本《实施细则》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22年这个时间节点与上述3个文件的时间节点都不一致,这三个政策文件不能作为我们8人养老金减少的政策依据。随后,汶川县社保局表示2022年因为社保统筹文件为密文,不予公开。2024年4月29日,我们8人收到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发放的《违规违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2024年5月6日我们8人前往汶川县社保局进行现场陈述和申辩,表示没有政策依据我们不予认可。2024年8月,我们收到当月发放的退休金时,发现退休金大幅减少,并在系统上查询到了8月份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的养老金变少了。然后我们退休最初所取得的《基本养老金核定通知单》和8月份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上的政策依据均为川劳社发〔2006〕17号文件,同样的文件金额却大不一样。2024年9月3日向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2024年9月20日我们收到《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信访答复意见书》,对方答复为:按照州社保局统一安排部署,并依据川劳社发〔2006〕17号、川劳社发〔2006〕18号政策依据,重新核算并发放我们8人的退休金,该答复内容等于未答复。我们并不认可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信访答复意见书》中提到的政策依据。要求恢复我们8人刚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核定通知单》上计算养老金的方法延续发放养老金,并将2024年8月起扣减部分补发。我们8人对于刚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核定通知单》上计算的养老金十分认可,没有异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调整饶8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行为系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进行复核,根据饶等8人退休批复等证明材料,核查该8人不符合《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部分企业职工退休时原享受的提高退休费标准如何处理的意见》(川劳险199541号)第三条:“……由内地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技人员……增发本人职数化月平均缴费工作0.2%”的规定。为保证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被申请人按照程序向饶8人告知并解释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并依法作出调整行为,调整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

经复议机关审理查明:

8名申请人均系XX有限公司退休职工,饶等8名申请人均以年满五十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的身份,于2022年1月-7月先后办理退休。

2024年4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8名申请人送达《违规违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告知书载明了当事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期限及金额、退还违规领取待遇的指定账户、陈述和申辩时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及时间。

、龙、杨、唐四人停发之前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为0.6%停发之后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为0.4%。汪、聂、曾三人停发之前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为0.5%停发之后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为0.3%。张停发之前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为0.4%停发之后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为0.2%。查明,2024年8月,饶等8名申请人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降低0.2%。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2年1-7月,《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饶同志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批复》《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杨同志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批复》《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聂同志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批复》《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唐同志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批复》《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龙同志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批复》《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曾同志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批复》《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汪同志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批复》《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张同志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批复》复印件

2.饶等8名申请人退休养老金停发前核定发放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复印件

3.饶等8名申请人2024年8月核定发放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复印件

4.饶等8名申请人《违规违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及送达邮寄凭证复印件

5.《四川省劳动厅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部分企业职工退休时原享受的提高退休费标准如何处理的意见》(劳险〔1995〕41号)复印件

6.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复印件

7.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复印件

8.XX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1-6月黄等9名同志退休公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根据《四川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本办法,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三)依法开展核查并对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多支出的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追缴。第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违规多发社会保险待遇、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基金支出的,应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基金支出,并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本案中,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为汶川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发现饶8人不符合增发养老金待遇条件,有权依法开展核查并对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多支出的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追缴,对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应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基金支出,并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

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2024年4月29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饶等8人分别送达了《违规违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告知书载明了当事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期限及金额、退还违规领取待遇的指定账户、陈述和申辩时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及时间等内容,但却未告知饶等8人停发的内容和事实、理由和依据等内容,被申请人作出的8份《违规违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2024年4月29日向饶等8名申请人作出的《违规违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该行政行为。

本复议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2024年4月29日向申请人饶作出的《违规违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

撤销被申请人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2024年4月29日向申请人杨作出的《违规违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

撤销被申请人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2024年4月29日向申请人唐作出的《违规违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

撤销被申请人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2024年4月29日向申请人聂作出的《违规违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

撤销被申请人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2024年4月29日向申请人龙作出的《违规违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

撤销被申请人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2024年4月29日向申请人曾作出的《违规违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

撤销被申请人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2024年4月29日向申请人汪作出的《违规违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

撤销被申请人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2024年4月29日向申请人张作出的《违规违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241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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