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汶府复决〔2024〕10号
申请人1:饶某,女,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XX市XX镇XXX街X号
申请人2:杨某,女,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XX县XX镇X街上段X号
申请人3:聂某,女,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XX县XX镇XX街下段X号
申请人4:唐某,女,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XX县XX镇XX街上段X号
申请人5:龙某,女,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XX县XX镇XX路上段X号
申请人6:曾某,女,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XX县XX镇XX街上段X号
申请人7:汪某,女,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XX市XX区XX东路XX号X栋X单元X楼X号
申请人8:张某,女,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XX县XX镇XX路X号
推选代表人:饶某,女,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XX市XX镇XX街X号
被申请人: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221452589362Q
地址:汶川县威州镇园林路
法定代表人:王梅,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收悉,因复议请求不明确于9月27日要求补正,于10月8日收到补正资料。8名申请人推选饶某为代表人。经审查,于2024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2024〕10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4〕10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11月25日-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分别电话听取饶某等8人的意见。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公开我们8人2024年8月养老金被扣减所依据的明确国统文件条款以及所谓的密文文件条款,公开准确的政策依据。”11月25日电话听取8名申请人意见,明确其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9月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8位申请人2024年8月退休金减少所依据的政策文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的《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信访答复意见书》(汶社险〔2024〕32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信访答复意见书》答复内容约等于未答复,不认可该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因国家政策变化,作出待遇调整行为合法合规,已多次向申请人宣讲释明政策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政策不属于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经审理查明:
2024年9月2日,申请人饶某等8人向被申请人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8名申请人2024年8月退休金减少所依据的政策文件。
2024年9月20日,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信访答复意见书》(汶社险〔2024〕32号)的形式向8名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答复内容为:“按照州社保局统一安排部署,我中心对2022年1月至今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情况进行了复核。经查,你们8位女职工在四川XX股份有限公司工作,50周岁办理退休,并开始领取退休养老金。我中心现依据《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第四条、《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你们领取的养老金从2024年8月起进行了重新核算并发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
2.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的《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信访答复意见书》(汶社险〔2024〕32号)复印件
3.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分别送达8名申请人的《违规违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复印件
4.饶某等8名申请人退休时核定发放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5.饶某等8名申请人2024年8月核定发放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书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本案中,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为汶川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可以作为政府信息申请的公开主体。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8名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是8名申请人扣减基本养老金的重要依据,是对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扣减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向申请人释明扣减情况,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的《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信访答复意见书》(汶社险〔2024〕32号)并未回答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请求情况,且答复内容、事实及理由不明确,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汶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信访答复意见书》(汶社险〔2024〕3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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