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汶府复终〔2024〕8号
申请人:杨某 性别:男 出生年月:XXXX年X月
住所:四川省XX县XX镇XX村X组X号
被申请人: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
法定代表人:高旖,职务:局长
杨某对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2024川3221工不受1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杨某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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