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汶府复决〔2023〕13号
申请人:余某某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高 旖 职务 局长
被申请人:(名称) 汶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住所(联系地址) 威州镇园林路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12月12日向汶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1.因“不予受理告知书”内容为“您提出的补缴 1980年至 1992 年共计13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认定其工作视同缴费年限信访事项……关于缴费年限确定的相关规定已于2020年 11月6日已经通过书面形式告知您本人若您认为侵害到你的合法权益,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处理。”从前一描述看,该告知书为信访事项答复,从后一描述中的救济途径看,该告知书应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2、若不予受理告知书是信访事项答复,对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所谓“信访”,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一) 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据此,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是排斥的;基于同样理由,对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履行《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亦是排斥的.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对不服信访答复意见提供了复查复核等充足的救济途径,信访人穷尽救济途径或者自愿放弃救济,信访事项即告终结.
综上,对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于告知书中的救济途径告知错误的情况,可通过信访的救济途径进行救济。
3、若不予受理告知书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则因其属于重复处理行为 (告知2020 年已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实际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相反,如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若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经上述程序未获支持的,该行为原则上不能随意改变,行政机关亦无需就同一事项再次作出行政行为。
在此之后,当事人仍可能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或自行纠正等的申诉请求。对于此类申诉,行政机关可能予以驳回或不予答复,或作出与之前相同的行为,或告知其已处理等,即可视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行政机关以已经存在相关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为理由,明示或者默示拒绝申请以及在拒绝的同时增加拒绝理由的,不发生法律效果,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以上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则意味着行政复议法上关于复议期限的规定失去了实际意义;那么当事人可就同一事项不断进行申诉,再通过复议、诉讼重新进入法定救济程序循环往复地要求相关机关予以处理,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产生权利滥用。
据此,该告知书载明“……关于缴费年限确定的相关规定已于 2020 年 11月6 日已经通过书面形式告知您本人”,仅是告知其已处理,即可视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发生法律效果,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故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该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