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2号
中共汶川县委办公室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汶川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县委 常委会第 140 次会议和十五届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 58 次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汶川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2.汶川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试行)表
中共汶川县委办公室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 1 月 20 日
附件 1
汶川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 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 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 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厨余垃 圾、渣土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 理及收费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 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 运输和处置等费用(不含清扫保洁、分类、投放环节费用)。
第四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 原则,县域范围内生活收运处理体系覆盖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住户(指城镇、乡村住 户)、暂住人口等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乡居民和非居民均应缴 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发展改革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 的核定,以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为基础,综合考 虑本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投入状况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生 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支出(具 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局负责征收。税务局可 以委托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代征。
第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复核工作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缴数额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税务、财政 等部门核定,并负责督促其向税务部门完成缴纳。
(二)城乡居住户、暂住人口以及酒店、民宿、市场、餐饮、 商贸、娱乐、交通运输、露天展销等其他缴费主体的应缴数额, 由属地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安、文化体育旅游、交通运输、 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农牧等)按行业管辖分类进行核定,并负责 督促其向税务部门完成缴纳。
(三)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 革、市场监管、公安、文化体育旅游、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 科技农牧、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等)负责对本行业监督管理对象 进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宣传,并承担缴费主体基础信息的动态维护责任。当监管对象信息发生新增、变更或减少时,主管部 门应在核实后,及时、准确地将更新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
(四)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居民、商户、企业等广 泛开展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宣传。
(五)涉及第(二)款所列缴费主体的信息变更、新增或减少,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发起,会同相关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管辖分类进行复核。复核确认后,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第(三) 款规定的信息动态维护与推送职责。
(六)税务部门负责汇总各主管部门推送的缴费基础信息, 建立并维护统一的收费信息数据库,按更新后的信息组织征收,确保收费工作准确高效。
第九条 汶川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资金管理: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由县税务局组织实施,可以采用 直接收取,也可委托代收取。
(二)税务部门与委托的代征单位签订《汶川县城乡生活垃 圾处理费代征协议》,做到规范收费,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 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三)当代征单位完成的本辖区代征任务达到规定总任务的 40%及以上时,即可获得当年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按照 10% 的标准,每年根据代征单位实际代征入库数额,由税务局会同财 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集中审核,报政府审定后按年拨付给代 征收单位。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 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五)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按照税务部门确定的收取 方式收取。
(六)征收人员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 的非税收入票据。
(七)征收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县财政,严 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 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条 减免政策
(一)享受阿坝州十五年免费教育的学生,在学校期间免交 生活垃圾处理费。享受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残疾人 (一、二级)困难户,经属地镇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查 属实,免缴生活垃圾处置费。
(二)歇业三个月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等非居民 用户可申请免缴歇业期间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申请流程以相关 复核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依据;城乡居民房屋空置三个月以上, 水、电表度数无变化的住户,可申请免缴空置期间生活垃圾处理 费,以出具水表、电表台账及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应做到依规征收、应收尽收。
第十二条 税务、发改、住建、市场监管、公安、文体旅、 交通运输、经信、科农、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各镇 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业监管(本辖区)公共区域内公示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 定、监督举报电话等,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在税务部门催缴后单位和个人仍未按规定缴纳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拒绝、阻碍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征收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 年 2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 2
汶川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试行)表
|
类型 |
收费对象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 准:元 |
备注 |
|
居民 |
城镇居住户 |
元/户/月 |
5 |
(含暂住户) |
|
农村居住户 |
元/户/月 |
3 |
(含暂住户) |
|
|
机关单位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在编、非在编) |
元/人/月 |
6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省 州属单位)、 部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按人员收费(包 括在编和非在编) |
|
医院、卫生院等 |
元/人/月 |
|||
|
集贸市场 |
各种市场内(鲜花店、水果、 蔬菜)店、集贸市场、临时摊点 等 |
元/月 |
8 |
集贸市场摊位按 8元/月征收(按实际经营 月份为准,不足 1月按1 月征收)。 |
|
元/平方米/月 |
0.5 |
大型商超按规模大小收费: 400㎡以下(含400㎡)最高 200元/月; 400-800㎡以内(含 800㎡),300元/月;800㎡ 以 上(不含800㎡),400元/月 (按实际经 营月份为准,不足 1月按1月征收)。 |
||
|
住宿业 |
宾馆、旅店、招待所、酒店、民宿 等 |
元/床/月 |
5 |
民宿指住宿农家乐 |
|
旅游业 |
景区内的游客 |
元/人(座) |
1 |
收费景区按游客人次收费 |
|
1 |
演艺中心、艺术表演中心按座位收费 |
|||
|
餐饮业 |
非盈利食堂 |
元/㎡/月 |
2 |
不包括餐厨垃圾 |
|
餐馆、盈利食堂等 |
||||
|
娱乐业 |
影剧院、歌厅、茶座、酒吧、网吧 等娱乐场所 |
|
2 |
(商店、建材铺、培训机构、理发店、干 洗店、网吧、花店、 婚庆、小超市茶楼、 洗车场、打印店等)建议洗车等部分行业 设定收费标准上限 |
|
个体工商户 |
美容美发、桑拿洗浴、照相 馆、烟酒、百货、建材行业、 副食、废品回收、修车 厂、洗车场 |
|||
|
交通运输业 |
客运车辆、出租车、公交车 等交通运载工具所在的运 营公司 |
元/车/月 |
5 |
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 |
|
10 |
7座以上不含7座大型客车 |
|||
|
货运车辆 |
元/吨/月 |
20 |
大型货车 |
|
|
10 |
小型货车 |
|||
|
停车场 |
元/车/月 |
10 |
按车位收费:货运车位 10元/ 月,客运车位 5元/月 |
|
|
5 |
||||
|
建筑行业 |
新建、改建(扩建)及室内 外 装饰、施工的项目部、生活区 与 宿舍 |
元/人/天 |
0.5 |
按人收费:0.5元/人/天。(包括项目部 工作人员和施工队人员)。不包括建筑垃 圾 |
|
其他 |
露天展销等 |
元/摊位/次 |
50 |
每次展销活动每个摊位仅计一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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