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府办函〔2025〕40号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汶川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6日
汶川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厘清属地政府、行业部门、三方运维以及生态环境监督责任,保障处理设施稳定长效运行,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汶川县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及今后建成投入运行的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民宿及农村餐饮业产生的污水经论证达到相关要求后可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及酿酒、泡菜、豆制品、屠宰、养殖等非生活废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四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行政村为单元,坚持“利用为先”的基本思路,推动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并按照“规划引领、城乡统筹、责任落实、建管并重、监管有力、共同参与”的要求,采取“城镇周边就近纳入市政污水管网”“规模较大、集中居住或环境敏感区域集中处理”,以及“高半山、居住分散区域以卫生厕所改造为重点进行小型化、分散化、生态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分区分类分标分阶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的总体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为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地方事权,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明确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责任主体、运维模式及运维单位,建立设施运维管理协调机制,保障运维管理经费。
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将设施运营管理纳入属地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并实施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核评价。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分区分类分标分阶”“网格化监管”等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改造和运维管理及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镇村农村污水治理达到“三基本”。就近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的,需对接县住建局完成相关评估并取得接入许可。积极推动社会化、专业化运维模式,开展对第三方运行维护服务机构日常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年度考核评估等工作。
负责指导、监督村级组织和农户开展受托集中式处理设施和户用庭院式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并保障其运维经费。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镇村运营管护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村级组织、农户主动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和社会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级建制调整改革相关要求,将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厕污共治,倡导“集约用水,节能减排”。
负责引导新、改、扩建房屋配套无害化卫生厕所、粪污预处理设施等,并将户内生活污水接入收集管网。
负责镇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引导、监督村民自觉管理维护户用庭院式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以及接户管等,自查厕所黑水,厨房、洗涤等灰水接入状况,及时清掏、维护户用设施,确保正常使用,并管理好院内外环境卫生。
主动监督所在村负责设施运行维护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日常管理情况,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运维管理的,及时报告属地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巡查,对影响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害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
任何个人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力对恶意损毁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各部门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管网)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资产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并及时做好资产移交和登记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完成处理设施基础信息统计工作。
第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城乡统筹”原则,科学规划,分批实施,会同各镇人民政府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有条件的村组、集中安置区(点)延伸,结合“厂网一体化”运营要求,做好农村地区污水管网运维管理及数字化管理工作,参与第三方处理设施运维年度考核评估工作。
加强农房与村庄建设管理,指导、监督农村自建房配套粪污预处理设施建设、雨污分流和污水入管工作。
第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争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指导有条件的镇、村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开展试点工作。牵头负责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争取及项目申报入库工作。
第九条县财政局负责对下达我县的各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对县级事权范围内的资金做好统筹保障。
第十条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负责因地制宜鼓励推广有利于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改厕技术,加强粪污资源化利用体系建设,明确粪污抽取、转运、贮存主体,指导镇村做好农户改厕建设、使用及维护管理,统筹考虑厕所粪污治理。
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涉农资金分配、管理以及验收考核等工作,参与第三方处理设施运维年度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汶川生态环境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事项以及职能职责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出水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工作;牵头开展第三方处理设施运维年度考核评估及资金拨付工作;按照“三基本”要求,配合参与上级部门开展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及资源化利用成效评估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做好运维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厕污处理设施卫生防疫等工作。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协同、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设施运维管理其他相关工作,参与第三方处理设施运维年度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汶川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结合本辖区内的自然环境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村民用水习惯等实际情况,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方式和运行维护单位。
对部分需要一定管理能力的、处理工艺相对复杂的处理设施及20吨/日以上的集中式处理设施,鼓励采用社会化服务,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运行维护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对其日常运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对位置偏远、规模较小、工艺简单、操作简便、维护技术要求不高的分散式、生态化处理设施,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自行开展设施分级分类运维管理,保障运维资金,并参照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住建部门要求,配合开展农村地区市政污水管网建设、运营管理及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载明维护运行范围、维护运行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要求等具体要求以及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定运维手册、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运维管理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六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对每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并随时备查。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
第十七条运行维护单位需对所负责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周边环境进行常态化管理。集中处理设施的操作间、设备区需保持整洁无杂物,生态处理单元(如人工湿地、氧化塘)内不得滋生杂草、堆积垃圾或违规种植农作物;分散式处理设施(如庭院式处理设备、三格式化粪池)周边需保持地面平整、无污水渗漏痕迹。
第十八条运行维护单位需建立完善的应急响应体系,针对暴雨、地震、泥石流等汶川县域内常见自然灾害,以及进水水质超标、设备故障导致的污水直排等突发情况,制定分类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应急队伍、物资储备(如应急抽水泵、临时污水处理药剂、防雨防渗设备等)及处置流程。
第十九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排放出水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处理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处理设施,每半年监测一次,全年两次;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2019)和各污水处理站(设施)所要求达到的排放要求执行。
汶川生态环境局应按照环境保护执法监督和环保督察相关要求,对20吨/日以上纳入执法监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进行一年不低于2次的监督性监测,对20吨/日以下的分散式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进行不定期随机监测,监测结果用于评价处理设施运行状态和年度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公司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鼓励对污泥预处理后就近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一条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和汶川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复工时应提前报告备案。
第二十二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和汶川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并启动应急措施,限时完成问题整改。
第二十三条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及时排查原因,保留原始数据和现场排查视频图片等证据,并采取应对措施,保障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第二十四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定期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和汶川生态环境局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运维管理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二十五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在设施所在地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接受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应落实和执行地方财政事权相关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专项监督性监测等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保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长效稳定运行。
第二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加大运维管理资金筹措力度,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多元保障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原则,探索随自来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村民约定付费等机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逐步构建政府、村级组织、村民共治、共享、共担机制。
第二十八条县财政局应会同镇人民政府、县审计局、汶川生态环境局加强运维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汶川生态环境局应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纳入监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运行情况执法检查和排放水质监测,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水质不达标以及擅自停用处理设施等情形,应依法对运行维护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相关情况通报属地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汶川生态环境局应会同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科技农牧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运维考核评估机制,并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和资金绩效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评,并作为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参照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与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以下规则处理:(一)涉及同一事项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二)效力层级相同的,优先适用新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生效文件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生效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行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指导前述单位将相关内容参考写入规程制度并遵照执行,相关内容依法依规属相关机构法定职权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是指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自然村、行政村、集中居民安置点等区域。
(二)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分为:黑水和灰水。黑水:是指农村居民排泄及冲洗粪便产生的污水;灰水: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厨房、洗衣、清洁和洗浴等产生的污水。
(三)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特定水质标准后,用于庭院自用和农业利用。资源化利用需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就近、尊重习惯、杜绝污染”原则,并达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判“三基本”标准。
(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基本”是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判的基本标准,具体内容为: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公共空间基本没有生活污水乱倒乱排现象;基本闻不到臭味,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基本没有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等;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为大多数村民群众认可。
(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按集中程度分为:散户处理设施、相对集中处理设施及集中处理设施。
(六)农村生活污水散户处理设施:是指服务于单户或联户的庭院式污水处理设备,如一体化庭院式处理设施、三格式化粪池等。该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农户自用自管的基本原则进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组管理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要求加强使用管理和监督维护。
(七)农村生活污水相对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日处理规模<20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含散户处理设施)。
(八)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日处理规模≥20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于2025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汶川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汶府办函〔2022〕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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