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府办规〔2025〕3号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扶贫和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汶川县扶贫和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
汶川县扶贫和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扶贫和帮扶项目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监督管理,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帮扶项目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效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21〕77号)、《四川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扶贫和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巩固拓展发〔2023〕3号)、四川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和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巩固拓展办函〔2024〕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产管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保障权益。扶贫和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确定扶贫和帮扶项目资产权属。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脱贫群众成为项目资产管理的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项目资产建设资金来源、管理要求、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由县政府统筹、行业部门和镇村具体落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项目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项目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帮扶)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项目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项目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项目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范围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产,是指2013年以来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财政衔接)资金、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主要指产业、就业、教育、卫生)、社会扶贫资金(主要指东西部协作资金、省内对口帮扶、企业捐赠等相关资金)、其他扶贫资金(主要指政府专项债券、社会捐赠等)等围绕脱贫目标和巩固成果投入形成的项目资产。
第四条 不纳入扶贫和帮扶资产管理范围有:通乡(镇)公路、城镇公用基础设施,企业直接投入并由其自主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未使用公共财政资金直接捐赠到帮扶村和帮扶对象等投入形成的资产;“乡三有”形成的资产、维修维护项目、项目原资产经改(扩)建后被覆盖的、到户奖补、雨露计划、一年生作物、当年存出栏的牲畜、家禽、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其它低值易耗品等。其中:“乡三有”形成的资产按照现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划分管理,分类建立管理台账。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建设的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设施设备、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资产收益扶贫股权资产等固定资产,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脱贫村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以及村(组)集体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固定资产或股权资产等权益类资产。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包括新(改)建的村内道路交通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安全饮水设施、党群服务中心、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体育设施、村内广播设备、产业提升配套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公共照明设施、集中安置点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包括支持贫困户、脱贫户(含监测对象)生产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所购建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或物品等,如到户产业、“五改三建”、危房改造、藏区新居、易地扶贫搬迁安全住房等。
第三章 界定权属
第六条 项目资产权属界定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科技农牧局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落实。依据项目资金构成和项目实施方式,将项目资产产权界定为单一主体或多个主体。对已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权属的资产可直接纳入管理;对未确定权属或权属不明晰的,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资产实际情况确定权属。
(一)到户资产。扶贫和帮扶资金或实物直接发放到人到户形成的到户类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个人。
(二)集体资产。扶贫和帮扶资金投入到村组形成的项目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联建和股权量化项目形成的资产,根据资金投入比例或所在村建设规模等因素确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比例。
(三)国有资产。扶贫资金跨乡(镇)、跨村的部分项目和投入到龙头企业、产业园区、教育和卫生及文化等社会事业硬件建设等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属于国有资产,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四章 清查登记
第七条 实行定期清查核实制度。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科技农牧局负责,每年3月底前更新本县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要指导监督清查核实工作,全面摸清资产现状。
第八条 动态管理资产台账。对项目资产分级分类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县镇村三级项目资产台账。
第九条 项目资产台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投入金额、资金来源、资产名称、资产规模、购建时间、坐落地、资产原值、资产属性、资产类别、资产状态、资产确权情况及比例、确权移交时间、运营管护单位及责任人、监管单位、经营性资产“四个一批”分类等,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条 对同一项目分年实施或不同部门资金投入形成的同一项目形成的资产,可进行合理合并;对一个项目形成多项资产的,可按资产用途分别确权为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跨镇、跨村的项目,按照项目座落地的资产规模,分镇、分村进行登记确权,价值按资金投入及建设规模进行分割;到户类资产以村为单位进行确权移交后,由村级对个人资产权属名单进行确权公开公示。
第五章 确权移交
第十一条 稳妥推进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并将项目资产信息及时准确录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录入“全国县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属于国有资产的录入“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按规定对项目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形成资产权属,管护运营主体,县级有关部门按程序给予批复。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项目资产的确权移交工作。对2013年-2020年期间形成的项目资产已确权移交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再重新进行确权移交;对已确权但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未确权移交的由县科技农牧局牵头,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及镇逐一进行比对核实,进一步完善资产台账,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行政区划反馈到镇到村,按所属行业反馈到对应的县级相关部门,按所有权性质反馈到县科技农牧局和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暂不具备确权条件的项目资产,按照有利于项目资产管护运营的原则,采取“一项一策”方式,由项目业主单位先行移交给使用主体,明确管护运营责任,确保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 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由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暂不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按县科技农牧局反馈的项目资产台账,确权移交到相应的产权主体。
第六章 管护运营
第十五条 各责任主体要按照权责相统一的要求,压实经营责任、管护责任、监管责任。根据项目资产特点,灵活采用多种管护运营模式,明确管护主体、管护标准和管护经费来源等,保障资产功能正常、运营良好。
第十六条 经营性资产运营管护。
(一)确定经营主体。鼓励有经营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县属国有企业,优先自主经营项目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合作、委托、入股等非自主经营的,应坚持以下原则确定经营主体:
1.采取民主公开方式,鼓励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确定;
2.项目资产年度收益应参考市场行情,原则上不得低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3.合同期限应充分尊重双方意愿,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原经营主体享有优先权;
4.优先选择具有产业优势明显、资信等级较高、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经营主体。
(二)规范经营管理。自主经营的项目资产,必须明确经营责任、联农带农机制及绩效目标、风险防控等内容,确保资产保值增效。采取承包、租赁、合作、委托、入股等经营方式的资产,其所有者和经营主体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协议),合同条款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标的、收益及支付、合作期限、风险承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其中,权益性资产要明确使用期限和抵押担保措施等。合同存续期间,经营主体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资产,或利用其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贷款。
(三)强化审查审批。经营方式、经营主体、运营方案的确定或变更要履行相应审查审批程序。集体资产经营方案按“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国有资产由经营主体编制经营方案,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公益性资产运行管护。
(一)落实管护责任。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护对象、管护内容、管护主体、监管责任。按“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镇履行指导监管责任。
(二)健全管护机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职能,负责制定本领域资产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常态开展管理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管护水平。镇人民政府要定期监督检查所辖地资产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应包括管护范围、管护标准、管护方式、监督考核等)、落实管护人员。可采取设立公益性岗位、引导受益群众参与、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管护工作。公益性岗位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
(三)落实管护经费。日常管护经费原则上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其中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在村集体经营收入及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中统筹解决。对安全饮水、道路交通等设施设备的大型维修,所需经费按项目申报程序申请解决。
第十八条 到户资产使用管护。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镇、行业部门做好技术指导服务监督等工作。
第十九条 资产盘活。资产盘活主要指对运营低效、闲置的经营性资产,按照统筹资源、因地制宜、一项一策的原则,坚持减存量、控增量,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产由闲置向盘活转化,最大限度发挥资产使用价值。
(一)盘活范围。主要包括:暂时出现经营困难、运行不畅或发展停滞的;停产、停止运营6个月以上的,因周期性生产闲置的除外;连续两年运营净收益为负增长的;实际产能低于设计产能50%的;由镇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其他需要盘活的。
(二)盘活方式。
1.支持县属国有平台统筹经营。采取县级统筹运营管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平台建立县、镇、村三级管理机构,采用“四权分置”形式,国有平台公司拥有项目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产权主体所有权、处置权不变,收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按约定比例执行。采取合作经营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项目资产以参股、租赁、联合经营等方式与国有平台开展合作,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运营共管的合作机制。国有平台主要负责运营或盘活方案、技术规范制定,经营管理培训、产品精深加工、品牌打造和市场开拓,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完善设施设备、组织人员按需生产、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
2.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经营。在建立经营性资产联农带农机制的前提下,通过设置减免租金、折资入股、项目奖补、信贷支持等优惠条件,吸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经营。用好东西部协作、省内对口帮扶、定点帮扶等平台,引入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采取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运营项目资产。
3.支持返镇入镇人才创业经营。通过财税支持、创业贷款、技能培训、技术指导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有经验有能力的高等院校毕业生、职业经理人、致富带头人、优秀农民工、退役军人等返镇入镇人才运营管护项目资产,盘活低效、闲置资产实现就业创业。
4.支持合理调整项目资产用途。项目资产产权主体可在不违反项目建设用地、环保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调剂、置换、租用、改(扩)建等方式,合理调整用途,避免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对部分靠近聚居点和场镇的集体闲置资产,可改(扩)建为便民服务点、未成年人保护阵地、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阵地。对镇、村管护不便、成本较高,但区位优势明显、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公益性资产,可变更登记为经营性资产,开展合法合规经营,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对经营性资产主要用于便民服务、应急保障等公益事业的,可变更登记为公益性资产。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过渡期优先支持监测帮扶对象、脱贫人口增收。优先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具有良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原则上资产收益分配每年至少分配一次(经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暂不分配的除外),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必须公开公示。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经营性项目资产收益在按制度和章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可用于:
(一)村内项目建设务工奖补。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可重点用于村内项目建设务工奖补,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方面,激发群众内生动力。用于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村内项目建设的劳务补助。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管护公益性资产,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
(二)困难群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老弱病残孤,无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家中突发变故导致收入骤减、支出骤增的困难家庭给予一定的帮扶救助。
(三)小微奖补。通过民主评议、设定奖补标准等形式,对在教育、人居环境改善、产业发展、村规民约、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进行奖励。
(四)发展村集体经济。将收益资金作为股金再投入,优先支持本地优势产业提质扩面、品牌打造、市场营销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能带动较多农村劳动力务工的村集体产业发展项目,通过参与产业发展,获得收益方式壮大村集体经济。
(五)村级公益事业。用于村内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新修与维护,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事业的支出。
经营性项目资产收益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剩余部分可用于分红。分红采取差异化分配措施,重点向脱贫户、监测对象倾斜
第二十一条 分配程序。项目资产由产权主体负责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提出收益分配方案并按有关程序报批。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过后,报镇和县科技农牧局备案。属于国有资产的,可以按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公益性岗位补助、劳动奖补、扶持壮大重点帮扶村和薄弱村集体经济补助等,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产收益不得用于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支出范围以外以及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禁止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
第八章 规范处置
第二十三条 处置范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项目资产,确有必要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严格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规范处置。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巩固脱贫成果任务需要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的资产。
(四)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经营亏损且无盘活价值的资产。
(五)经充分研究论证确实无法盘活、长期闲置的资产。
(六)因基本建设需要而拆除的资产。
(七)依照相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四条 处置方式。可采取拍卖、转让、调拨、置换、变卖、报损、报废等方式分类分级开展项目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处置程序。
对集体资产的处置。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形成资产处置方案,报镇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依据审批结果及时处置,处置结果向成员公开。
(二)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由授权管理使用的单位(部门)提出处置方案,报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文件及时处置。
(三)处置收益的使用。集体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照《汶川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上缴财政,按照《汶川县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或《汶川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以拍卖、转让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拍卖、转让结果需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镇村政务公开栏公告公示。
第二十七条 对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使用项目资产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
第九章 强化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科技农牧、财政等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项目资产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领域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营运制度和规定,履行部门指导监督职责,各镇负责日常监管。村级组织履行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资产监管责任。
(一)公益性资产涉及的行业部门要制定包括不限于管护原则、标准、措施及监督检查等内容的指导意见。
(二)经营性资产涉及的部门要按照帮扶产业“巩固、升级、盘活、调整”进行“四个一批”分类,指导产权主体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项目资产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等,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对人为原因造成资产闲置浪费、贪占挪用、违规运营、违规处置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章奖惩机制
第三十条 建立优化激励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优、效益发挥好、项目效益足的部门、镇、村,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项目,并在资金规模上予以倾斜,年度部门考核适当加分。对资产管理混乱、效益发挥差、联农带农效果不明显的,在下一年度资金安排、干部晋升使用不予考虑。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农牧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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