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政府2024—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草原防火期:2024年9月15日至2025年5月31日;
森林防火期: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其中2025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高火险期)。
县人民政府将根据气候变化和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延长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森林草原火险区
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林、集体林、封山育林区、草原以及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均为森林草原火险区(其中交通沿线、旅游景区、电力、燃气管道、通讯管线沿线、工程建设施工作业区域为高风险区域)。
三、强化宣传教育
各镇和各级机关、事(企)业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教育管理;要严格管理“五类人员”、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重点人群。各部门要加强监管领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开展宣传“七进”活动,广泛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要广泛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禁止性规定,增强森林草原防火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加强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严格遵守本防火命令。
四、严控野外火源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按规定在重点林牧区、要道或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防火警示牌,凡进出人员必须实名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上缴火种火源或由检查站代为保管,规定巡护路线,严查进入防火区的人员、车辆。严禁机动车司乘人员等过往人员在防火区用火、丢弃火种火源。严禁未经审批实施春耕生产、民俗用火、爆破、丧葬及工程施工等野外用火。
五、实施精准防控
各镇党委、政府根据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明确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加强“林边村、林缘户、林中人”排查管控,领导干部带头分片包干靠前指导;坚决执行“林长制”“微网实格”“十户联保”,严格强化巡山护林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对一落实监护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六、落实防火责任
各镇、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实行县包镇、镇包村、村组包户,严格落实包保责任。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防火期内,各级包保责任人定期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包保责任领导在高火险期必须下沉基层蹲点指导、靠前办公。
七、加大监督检查
按照“党政同责、政府主导、林草主防、应急主救、公安主查”职能区分,切实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抓实抓细各项防灭火工作举措,全面、彻底排查整治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各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对排查出来的风险隐患,要清单式交办到主体责任单位,限期整治到位。
八、加强值班值守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和各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县、镇、村三级扑救队伍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九、严格责任追究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凡违反本防火命令的个人、单位或任何组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规野外用火,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并向全县通报;对在违规野外用火现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向全县通报;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强化信息报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837-6222415。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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