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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县级储备粮和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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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县级储备粮和油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县县级储备粮和油(以下简称“粮油”)管理工作,提升我县县级储备粮油市场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区域粮油安全,保证县级储备粮油管好盘活、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阿坝州州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汶川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油的计划、储备、轮换、动员、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县级储备粮粮权属县人民政府,其规模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收购、轮换计划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州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县人民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合理、布局科学、优储适需、安全高效。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包括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储备,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大米、面粉、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等成品储备粮油。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油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

第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全县储备粮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县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参与县财政局管理县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

第六条 县财政局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油规模,负责将县级储备粮油保管费、轮换费、贷款利息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制定县级储备粮油费用标准,监督承储企业的财务和资金使用情况。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按原粮口径计算)每年每斤0.15元,县级储备油保管费用900元/吨/年,储备粮油轮换价差损失损耗由县级财政兜底承担,储备粮油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及轮换费用由县财政预算安排,通过粮油风险基金专户按月拨付给县粮油购销公司,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粮储中心规划县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及审核认定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资格。

第七条 州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审核存储企业的贷款资格认定,按照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对符合贷款资格的企业,进行贷款审核、供应和管理工作。参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规划县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及审核认定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资格。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承担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计划管理。

根据州人民政府下达的轮换计划本县储备粮油总量规模,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财政局提出储备品种及总体布局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发展和改革局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县人民政府储备粮油规模、品种结构及总体布局的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方案,会同州农业发展银行提出收储、销售计划,并下达承储企业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州农业发展银行根据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收购的县级储备粮油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储备粮油入库前须经过县级以上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合格,并经承储企业认可后,方可确认为县级储备粮油入库。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其承储粮油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质量安全检验等能力。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县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计划;

(二)对县级储备粮油进行入库和出库检验,定期对县级储备粮油库存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

(三)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未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州农业发展银行同意,不得变动县级储备储备粮油地点。

(四)为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安全,必须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五)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按程序上报,并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

(六)承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立即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县级储备粮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或者质押、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品种、数量、质量,未经批准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库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当组织对县级储备粮油进行入库前空仓验收和入库后数量验收,对县级储备粮油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以当年产新粮油为主,产新前可以购入上年度生产的粮油,并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对县级储备粮油进行入库后质量检验验收。

县级储备粮油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油,不得销售出库。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应当与粮油库存增减挂钩,实行专款专用,贷款利息根据入库成本和相关利率规定予以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损耗不得超过规定额度。鼓励承储企业运用信息化管理、低温储粮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减少粮油损耗。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财政局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承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油仓储物流、质量检验等设施设备规划和建设,提高政府储备粮油安全保障能力。

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国有粮油仓储及物流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储备轮换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油质量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计划轮换,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自粮油轮出次月起,4个月内完成轮入。因不可抗力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州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可延长1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超期轮换粮油相应的财政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成品储备粮油由承储企业结合运营管理实际,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轮换。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周期按照不同品种储存年限确定。主要品种储存年限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大米2年、散装食用植物油2年。成品粮油根据生产保质期限适时轮换。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粮油品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可以调整轮换周期。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轮换: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超过规定储存年限并接近不宜存的;

(三)不宜存的;

(四)其他应当轮换的。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购销、轮换主要通过粮油交易中心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

第五章 储备动用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稳定粮油市场、提高应急效率的原则,依法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和社会责任储备。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油和社会责任储备动用措施纳入县级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粮油市场的监测,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动用预警机制,适时提出动用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和社会责任储备:

(一)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按照逐级动用原则,先行动用县级储备,县级储备不足的可以申请动用州级储备。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动用社会责任储备后,按照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动用指令,由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实施。

紧急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可以直接下达动用指令。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和社会责任储备动用情况,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向县人民政府、州发展和改革委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和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有关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恢复动用的储备粮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储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对县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实施储备粮油监督检查活动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及其他组织,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油有关情况;

(三)调阅、复制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组织开展县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检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油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州农业发展银行报送县级储备粮业务的财务报表。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县级储备粮油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反映承储企业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油数量和成本,准确反映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油购、销、调、存情况,保证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卡)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州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对全县承储企业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州农业发展银行采取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油严格监管,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 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要经常对储备库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县级储备粮油的安全储藏。若需较大规模的维修,承储企业要向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报告,经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实地查看后,县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拨付储备库维修资金。

第四十四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油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对拒不整改的,可视情节,依法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原《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22〕-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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