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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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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府办发〔2020〕10号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汶川县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

汶川县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切实解决全县非贫困村产业发展资金短缺、贫困村与非贫困村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全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17〕1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设立汶川县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为规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县设立的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主要用于非贫困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按照非贫困村“成熟一批、发展一批”的方式分类推进。

第三条 非贫困村产业扶持资金应遵循申报制,由村申请、镇审核、部门复核、政府审批。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为主、按期回收、专项管理”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专帐核算”,在县级财政及基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核算管理。

第四条县科技农牧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为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县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分配、检查和监管。其中,县财政局负责全县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筹集、检查;县科技农牧局负责统筹协调,开设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专户、借款协议的签订和基金管理、农牧业产业项目的技术指导;县审计局负责对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使用进行审核,并指导项目的实施、资料收集、组织验收等相关工作。各镇财政所及镇农经站负责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支付、回收及账务处理的指导和监管。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所、镇农经站同时接受上级财政、科技农牧、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按照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额度相对一致的原则,全县39个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规模调整为1000万元,由县财政先行借资,待相关资金到位后及时归垫。后期,根据基金的使用需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酌情增加基金规模,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存款利息全部转作基金本金。

第二章基金使用原则、方向及范围

第七条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原则。

(一)体现公平、公正,符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坚持“使用简单、便捷、精准”的原则;

(二)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

(四)坚持“集中资金、重点投放,促进形成一定规模产业生产能力”的原则;

(五)坚持“经济效益、扶贫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六)坚持“资金安全有保障、项目群众受益有保障、集体经济收入有保障”的原则。

第八条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方向。

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主要用于全县非贫困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使用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实行申报制,经村申请、镇审核、部门复核、政府审批后按照财务管理要求拨付,每个村申报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原则上不得高于40万元。

第九条产业扶持基金使用范围。

(一)发展生态产业: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升级、生态旅游、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古村落保护开发、现代农业产业提升及农村发展等领域。

(二)发展特色产业:发展特色农业、特色牧业和林下种(养)殖业,开发以康养为主题的旅游产业;探索跨村联办集体经济、村外发展集体经济、村民现金入股与财政补贴资金整合进行投资性发展集体经济等方式。

(三)使用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应按章程要求履行相应决策、公示程序,并明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退出回收机制。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两委)发展产业之外的支出,不能直接补助给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无关的专合社、家庭农场,不得借款给农户家庭和个人用于消费。

第三章申请和使用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程序。

(一)决策: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要求,制定基金使用方案,明确基金用途、使用期限、利益分配、退出回收等内容;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征求村民(组织成员)意见基础上召开会议进行专题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成员)同意后形成基金使用决议(会议纪要);

(二)公示: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通过的基金使用方案和决议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审核审批:镇人民政府对村级制定的基金使用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后,呈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使用: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审批意见使用基金;

第十一条 提交材料:村决策的会议纪要、公示资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村集体项目实施方案、产业扶持基金项目申请表(村集体)、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办理和使用。

(一)办理:实行分次办理,根据项目村申请及资料收集情况进行办理。必须如实填写《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项目申请表》,实行“一项一表”,随申请提交资料,一并报该村所在镇人民政府,并履行相关手续。

(二)使用:在村监督委员会、驻村工作组、镇纪委监督下,按照报批的实施方案使用,并规范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县级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强化项目资金的检查与监督,并在项目完工后,按照项目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基金的借出与回收

第十四条借用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必须按规定签订基金借款合同,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基金到期回收,基金回收周期为8年(不含当年的建设期时间)。

第十五条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中心,进一步强化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监督管理,要积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措施,促进产业扶持基金的回收工作。

若借款村发生自然灾害、瘟疫、重大市场风险等不可逆转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足额归还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核查核实,做好工作记录,经借款村申请、民主评议审定、报所在镇审核,呈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公开、公示后,可延长还款期限或予以核销。对正常情况下,不履行还款协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两委会),所在镇政府要查明原因并形成报告,提出措施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章基金的管理与核算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县科技农牧局等相关部门要对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使用管理加强指导,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单独设帐、单独核算,由镇农经站代理记账(核算),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计核算制度,每年镇政府向县财政局、县科技农牧局报送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相关报表。

第十七条 镇农经站要在资金来源类增设“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一级科目,核算当年收到的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在资金运用类增设“非贫困产业扶持基金借款”一级科目和相关明细科目,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核算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借款和收回的台账。

第六章基金的使用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县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和县科技农牧局为该产业扶持基金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负责对基金进度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科技农牧局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九条相关镇对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不能按时投入原定项目、擅自改变用途的,要坚决及时纠正,不能纠正的,要及时收回资金。

第二十条对挪用、贪污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基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者,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使用方式,将无偿拨付的资金改为有偿使用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所规定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使用原则,任意扩大使用范围的;

(三)对应收回的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不按规定在账户统一核算的;

(四)利用发放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区别情况,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的责任人,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农牧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汶川县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汶府办发〔2017〕30号)废止。

《汶川县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 (修订)》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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