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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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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解读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汶川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汶府办发〔202117号),现将《奖励办法》解读如下:

一、《奖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阿坝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阿州环发〔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汶川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并报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81常务会议审定通过。

二、《奖励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奖励办法》分为总则、奖励范围和标准、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奖励程序、监督和管理、附则。一共6章,23

第一章主要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及奖励原则;第二章主要明确奖励范围和标准,对不同类别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等级划分;第三章主要明确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有奖举报应贯彻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第四章主要明确奖励程序及奖金发放标准;第五章主要明确监督和管理程序以及恶意举报的责任;第六章主要明确本办法的有效期。

三、《奖励办法》的主要规定有哪些?

(一)《奖励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奖励办法》适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的汶川县辖区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本办法所称被举报对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被举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态环境污染及生态环境破坏行为。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按照危害程度,将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三大类。根据举报人能否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能否提供照片、视频或文书材料等直接证据材料等情况分类,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三)对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有哪些要求?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12369热线、书记、县长信箱、县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办公室、执法中队)以及国家“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阿坝州生态环境局官网、官方微博举报帐号等途径进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举报人未提供自己的真实信息、举报对象不清晰、未明确指出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提供有价值线索,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以及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司法机关立案或者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则视为无效举报。

(四)举报奖励程序是什么?

被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应标准计发奖金;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如来电、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共同第一举报人或联合举报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结案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金。对于举报人的精神奖励,按照议定、申报、表扬3项程序办理。

四、《奖励办法》对责任追究提出了哪些要求?

《奖励办法》明确了受理举报、查处和兑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若存在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或者骗取奖励资金现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原文件: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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