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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村(社区)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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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村(社区)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加强全县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村(社区)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建立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补助经费保障机制,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村(社区)组织正常运转,根据《四川省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基〔20167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村级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阿州财〔201550)和《阿坝州村级办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阿州财行〔200814)等文件精神,结合汶川工作实际,特制了《汶川县村(社区)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报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以汶府办函〔201991号文件印发

二、《办法》主要框架

汶川县村(社区)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总体上分为“总则、资金安排、资金使用及管理、绩效监管、附则”等五章、20条规定。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修订办法政策依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原则等重点内容。第二章“资金安排”,主要明确资金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第三章“资金使用及管理”,主要阐述资金安排的使用范围及使用程序。第四章“绩效监管”,主要说明绩效评价参与部门及财务公开等内容。第五章“附则”,主要说明主要是明确解释权及实施有效时间等重点内容。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使用范围明确了村(社区)基层组织活动经费、农村公共服务运行补助经费、村(社区)组织办公经费的具体使用范围。

(二)明确“负面清单”明确了公共服务运行补助资金要坚持“五不准”,即不准村(组)干部私自决定,不准用于弥补公用经费缺口和发放村(组)干部补贴及经营性活动(如土地及房屋租赁等)、不准分发给村民,不准截留、挤占、挪用。

(三)明确资金审批程序。村(社区)三项经费支出先由经手人签名并说明用途,经村(社区)报账员审核后,报村(社区)“两委”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研究审批,由村(居)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社区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三审三签”,凡有一方未签名或盖章的均属无效。审签后报乡镇分管财务领导审定签字,再到乡镇农经站报账。

(四)明确监管主体。村(社区)三项经费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科学技农牧局、县民政局共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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