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3221环处〔2026〕3号
当事人名称:汶川板子沟志腾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1MA6726BCX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吉伟
身份证号码:513221********0618
地址:汶川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7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在2026年5月6日生猪出栏开展洗圈作业时,人为将猪圈漏粪槽粪塞拔出,将未经处理的粪污水通过雨水管道直接排入板子沟流向左岸上方的自然小水沟,最终进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涉案养殖场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监测报告(两份)、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5月20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养殖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养殖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养殖场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等情节,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核算结果。我局对你养殖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养殖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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