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3221环处〔2026〕1号
当事人名称:成都鑫力马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CGJ737Y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区***街道***大道****号栋*层******号
一、违法事实及依据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车牌号为川ABQ115柴油运输车辆在阿坝州宏建鑫建材有限公司砂石加工厂运输货物时,车辆污染控制装置传感器采用加装螺母进行垫高方式,影响污染控制装置处理效果。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影像资料等主要证据证明。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3221环处〔202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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