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汶 环罚〔 2020 〕16号
四川中域道桥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309471812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舒军 身份证号码: 5106831985****091X
地址: 汶川县威州镇双河村黄岩组
我局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项目(汶川县人民医院住院综合大楼工程)场地内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进行遮盖,并未向环保部门申报可能产生的环境噪音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调查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汶环罚告字 [ 2020 ] 16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八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2.1万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2.3万元(大写:贰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行汶川县威州支行 户名: 汶川县财政局
账号: 22-60020104000692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川县人民政府或者阿坝州生态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生态环境局
2021 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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