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汶 环罚〔 2020 〕7号
四川鸿泰锆业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3200759736574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许清风 身份证号码: 3503211965****5651
地址: 汶川县漩口镇工业园区
我局于 2020 年 10 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新增21台高频熔炼炉生产设备未办理环评手续即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调查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 年 12月 14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汶环罚告字[2020]7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4.3万元(肆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行汶川县威州支行 户名: 汶川县财政局
账号: 22-60020104000692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川县人民政府或者阿坝州生态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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