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汶 环罚〔 2020 〕10号
汶川西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3221744676791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永田 身份证号码: 5134331965****5834
地址: 汶川灞州镇阿尔沟村
我局于 2020 年 11 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阿尔沟二级水电站在2015年实施由原装机规模2*800KW/h扩容到2000KW/h+1000KW/h=3000KW/h、阿尔沟三级水电站在2015年实施由原装机规模2*1000KW/h到2*1000KW/h+1250KW/h3=250KW/h的项目中,无环评批复文件,在2020年11月4日现场调查时也无法提供配套环保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报告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调查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 年 12月 1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汶环罚告字[2020]10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你公司的两级电站“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以2*24.3万元,共计48.6万元(大写肆拾捌万陆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行汶川县威州支行 户名: 汶川县财政局
账号: 22-60020104000692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川县人民政府或者阿坝州生态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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