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禁止公共租赁(廉租)住房违规享受转租转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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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廉租)住房管理,确保公平合理使用。针对保障房小区部分承租家庭出现违规转租、转借的现象,特作以下通知:

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汶川县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汶府办发[2016]12号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取得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一经发现,将解除已签订的《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违规转租、转借的承租人亦将被清退并予以处罚。

二、如不再符合公共租赁 (廉租) 住房保障条件,请自觉在六月底前,主动办理退房,凡是承租人在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夫妻双方已购房),逾期未办理退房手续,经查出,转租、转借的,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违规行为通报县纪委,县组织部门并在全县予以通报,其他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清退。

举报电话:0837-6222472


汶川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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