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2018年藏区新居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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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2018年藏区新居建设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精准扶贫、补齐“短板”为重点,深入实施扶贫解困、产业提升、旧村改造、环境整治和文化传承“五大行动”,建设“人居适宜、民居漂亮、功能完善、村容整洁”藏区新居,实现“让贫困地区群众住上好房子”的总体目标任务。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藏区新居建设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通过宣传引导,结合群众自身建房意愿,积极发挥农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主体作用。各村委会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改造工作予以引导、鼓励、支持和帮助。

(二)坚持规范操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开资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客观公正、群众满意。

(三)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和生产生活习惯,尊重当地自然和建筑形式,尽量加强地方建筑材料的使用,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

(四)坚持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对集中的要求实行统筹规划、分批实施。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乡(镇)、村规划,尽量安排利用村内空闲用地、闲置宅基地和原宅基地进行建设。

(五)坚持资源整合、项目结合的原则。结合藏区新居建设成片推进、土地整理、扶贫安居、水利、调整公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实施藏区新居建设工作。

第三条 政策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藏区新居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川办发〔201681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实施范围

2018年,全县藏区新居建设任务为138户,其中,雁门乡3户、水磨镇30户、漩口镇37户、三江镇17户、绵虒镇7户、克枯乡21户、威州镇8户、龙溪乡15户。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其中,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第五条 对象条件

申请藏区新居建设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补助对象范围

1.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未脱贫农户和已脱贫农户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户。

2.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藏区新居建设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

3.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

4.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生活比较贫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

(二)补助对象住房情况

1.凡列为藏区新居建设补助对象的,其居住的房屋,必须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标准鉴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不是C、D级危房的,不能列为藏区新居建设补助对象。

2.确定无房户为藏区新居建设补助对象的,必须是经济上最困难的农户,即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重病户,且没有自己的住房、长期借住村集体房屋或私房。五保户、低保户、因灾倒房户且属于贫困农户的,必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必须经残联部门认定。

3.各乡镇在确定藏区新居建设补助对象过程中,应优先将自筹资金能力特别弱的贫困农户确定为藏区新居建设补助对象,并在政府帮助下改造建成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三)补助对象申请条件。藏区新居建设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3.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重病户任意一种类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

1.在本村另有安全住房的。

2.住房拥挤,需要分户的。

3.在外地(县城、集镇)已有永久性居住房屋的。

4.不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重病户任意一种类型的。

5.已享受过牧民定居计划、藏区新居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搬迁、八度设防、“7·10”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后重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相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征地拆迁范围之内的农户。

6.房屋不是C、D级危房的。

第三章  建设任务

第六条 建设任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藏区新居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川办发〔2016〕81号)要求,我县共计划完成藏区新居建设819户,2018年拟实施138户,其中雁门乡3户、水磨镇30户、漩口镇37户、三江镇17户、绵虒镇7户、克枯乡21、威州镇8户、龙溪乡15户。

第七条 任务调整

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情况,将省下达的建设任务做如下调整。

(一)建设年份调整与范围调整。在确保建设指标不减的前提下,实现年(2018-2020年)任务一年(2018年)完成。

(二)指标调整。一是在确保下达任务顺利完成的前提下,可将符合条件但未纳入计划实施范围,又有建房意愿,且能保障在当年完工的贫困危房户纳入当年实施计划。二是如出现人员死亡、地质灾害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需调整的,在本乡镇范围内进行调整。

(三)签订目标责任。根据各乡镇上报年度实施计划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四章  建设要求及标准

第八条 总体要求

藏区新居建设包括新建、改造两类,建设中要坚持宜聚则聚、宜散则散、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保必保,处理好新建、改造和保护的关系。不搞风貌建设,不锦上添花。通过邻里相帮、结对帮扶、投工投劳等措施,引导实施户直接参与建设。

第九条 场址选择

鉴定为D级危房要拆除重建的农房,选址时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选址应避让不良工程地质条件、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易发区域。

第十条 新居设计

(一)新建建筑依据《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CJ161-2008)《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2008修订版)及国家新修订的抗震设计规范,参照《农村民宅抗震构造详图》(SG618-1-4)及《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DBJT20-63)等进行设计。新居设计可选用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

(二)维修加固建筑依据《汶川地质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技术导则(试行)》《四川芦山地震灾后农村住房自主重建管理办法》《农村藏区新居建设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C级危房加固维修技术导则(试行)》等相关技术规定和规范进行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标准

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有关要求,做到建筑面积适当、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按照人畜分居和功能布局合理要求,因地因户规划厨房、畜圈、厕所和院坝等。原则上,新居建设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层高不得超过2层(含2层),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尽量就地取材,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

 

第五章  资金方案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

上级下达我县2018年藏区新居建设任务138户,补助资金414万元。其中:其中雁门乡9万元、水磨镇90万元、漩口镇111万元、三江镇51万元、绵虒镇21万元、克枯乡63万元、威州镇24万元、龙溪乡45万元。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

为保障补助资金充分发挥作用,结合上级下达补助资金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补助标准:

(一)D级危房重建补助资金为3万元/户。

(二)C级危房维修加固补助资金按照实际维修加固工程量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户。

如遇政策调整,按当年省、州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拨付形式

(一)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藏区新居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川办发〔2016〕81号)要求,分年度(2018-2020年)进行拨付。

(二藏区新居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到户”,按照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助资金实施直接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到农户“一卡通”,确保资金发放到户,支付凭证装入新居建设工程档案。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藏区新居建设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 建设程序

(一)申请。符合藏区新居建设条件的家庭,以户为单位,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汶川县藏区新居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同时提交身份证、危房照片等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村委会应及时予以协调,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二)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评议,对符合改造条件的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将公示结果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上报州级相关部门下达任务计划。县住建局聘请专业机构,对各乡镇上报藏区新居建设户进行实地房屋鉴定(鉴定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实施户相关信息录入藏区新居建设农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予以协调,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四)审批。县发改局组织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扶贫移民局、县住建局等单位对上报藏区新居建设农户材料进行部门联审,通过后,由县发改局下达各乡镇年度建设任务。

(五)建设。县住建局加强技术指导,提供房屋建筑参考图例;县防震减灾局加强抗震设防的指导和抗震设防技术宣传;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建设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巡查。倡导统规联建、统规自建,可在符合规划和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分户建设,需确保2018年9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具体实施方式,由农户自主选择。

(六)验收。藏区新居建设工程验收分为乡级验收、县级复核两个阶段,分别由各乡镇政府、村委会及县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乡级验收。乡级验收由乡镇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应于当年10月底前结束。验收要求做到户户见面,逐户验收,严格核定维修加固户的工程量,并填写《汶川县农村危房改造(藏区新居)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

县级复核。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县住建局等单位组成复核工作组,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抽查验收,验收工作于2018年10月30日前结束。县级复核按照抽查的村全覆盖,抽查农户不少于30%的原则进行抽查。验收内容包括现场抽查建房情况和检查资料,检查资料包括乡级一户一档和乡级其它工程资料,验收合格后出具藏区新居建设工程县级验收意见。

(七)挂牌。藏区新居农建设经验收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与农户办理相关手续,并在住房外墙的显著位置悬挂“藏区新居建设户,xxxx年”标识牌。挂牌由乡镇统一制作,挂牌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八)确权。藏区新居农建设产权归农户所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九)调整。建设指标确需调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发改部门,县发改部门书面回复后进行调整。

(十)考核。藏区新居建设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年终目标考核,由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室、县住建局牵头进行月考评,每月考评结果累加,形成年度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

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共同加强建筑材料检查,对工程的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县住建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本地销售或生产的钢材、水泥、砖、瓦等主要建材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产品严禁销售和使用;要加强工程质量巡查,巡查要覆盖所有的乡镇,并做好相关记录,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进行整改。

(二)县防震减灾局应组织相关人员加强抗震设防的指导和抗震设防技术宣传。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每个村派一名现场技术监督员蹲点,监督工程质量。加强对选址工作的指导,做到选址符合规划,建房宅基地安全可靠,并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要求,从基础开挖到主体工程建设,分阶段按照先后顺序实施监督,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

(一)藏区新居建设档案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建,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完善藏区新居建设农户纸质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农户身份证明,农户个人申请,农户贫困类型证明,农户建(修)申请表,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房屋鉴定报告,藏区新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民主评议照片,危房公示照片,改造前、中、后照片,补助资金发放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中农户档案表必须严格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czjs.mohurd.gov.cn/)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严格执行危房改造农户申报和竣工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二)藏区新居建设工程资料为永久保存档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妥善保存。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室、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扶贫移民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审计局、县防震减灾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汶川县藏区新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藏区新居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调度、督查跟踪和工作落实。

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室:负责将藏区新居建设项目纳入各乡镇年终目标考核。

县发改局:负责藏区新居建设审批上报工作,并纳入项目稽查范围。

县民政局:负责五保户、低保户、因灾倒房户且属于贫困农户的复核认定工作。

县扶贫移民局: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其他贫困户的复核、认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及监督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藏区新居建设技术服务指导、档案组建指导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重建户地基选址、地质灾害评估和确权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实施乡镇藏区新居建设补助资金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抗震设防的指导和抗震设防技术宣传。

县残联:负责残疾户的复核、认定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藏区新居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建设、质量监督、过程监管、补助资金支付等具体工作。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专人,层层落实责任。

第八章  责任

第二十条 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明确的工作程序,落实各环节各岗位工作责任,建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明工作纪律。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川委办〔2014〕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川府发〔2012〕1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从事藏区新居建设工作相关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经投诉、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线索,按程序进行履职问责调查和处理,要实行一案双查,不仅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朔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促使相关人员自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推进藏区新居建设规范开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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