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彝良朱门仓储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周强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汶劳人仲案〔2026〕28-1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仲裁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人周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委决定:
视为申请人周强撤回仲裁申请。
法律效力及送达说明:
一、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汶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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