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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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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处理压力增大。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需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保障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为有效落实“谁产生、谁付费”的环境治理原则县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汶川实际制定《汶川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通过规范化收费管理,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全链条有序开展,推动生产生活环境持续优化。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与收费定义

适用对象:汶川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乡居住户、暂住人口等,覆盖城镇与乡村全域。

垃圾范围:特指日常生活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厨余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收费界定:仅涵盖生活垃圾从投放点到处置场所的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费用,不包含清扫保洁、分类、投放环支出。

(二)收费原则与定价机制

收费原则:严格遵循“谁产生、谁付费”,所有生活垃圾产生者均需按规定缴费。

定价方式:实行政府定价,由汶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标准,通过价格听证会通过,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定价依据:以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县域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投入及各方承受能力,确保收费合理可行。

(三)征收主体与缴费核定

征收责任:汶川县税务局统一征收,可委托镇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代征,代征单位需签订规范协议,严禁乱收费或随意减免。

核定分工:

1.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等,由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税务、财政部门核定缴费数额;

2.城乡居民、暂住人口及酒店、餐饮、商贸等经营主体,由属地镇政府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类核定;

3.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宣传和缴费主体信息动态维护,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更新信息。

(四)资金管理与使用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县财政,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指定用途,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代征单位完成40%及以上代征任务的,可按实际代征入库数额的10%获得手续费。

(五)减免政策

特殊群体减免:享受阿坝州十五年免费教育的在校学生、城乡低保家庭、一二级残疾人困难户,经核查后免缴费用;

空置/歇业减免:生产经营单位歇业满三个月、居民房屋空置满三个月且水电气表无变化的,可凭相关证明申请免缴对应期间费用。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公开公示:各相关部门和镇政府需在公共区域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减免规定及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逾期处罚:经税务部门催缴仍未缴费的,单位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个人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

违规追责:拒绝阻碍执法、征收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治安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其他事项

《办法》自2026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由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政策解释。

原文件:中共汶川县委办公室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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