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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8日
  • 来源: 汶川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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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和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阿坝州民政局、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阿坝调查队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阿州民政202351文件通知,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做出如下调整,请各镇按通知要求执行

一、标准调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680元/人·月调整到740元/人·月,按照补差发放A类565元/人·月调整到625元/人·月B类由526/人·月提高到586/人·月C类由496/人·月提高到556/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480元/人·月调整到533元/人·月。按照补差发放,A类450元/人·月调整到510元/人·月B类400/人·月提高到453/人·月,C类由370/人·月提高到423/人·月。

(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884元/人·月调整到962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624元/人·月调整到693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

按通知要求,自20237月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是保障特困群体基本生活、履行政府兜底责任的关键措施。各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政策,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镇要抓紧做好提标工作的系统数据调整和补发资金工作,确保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资金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督落实。各镇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低保和特困人员认定、标准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要依法公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落实亲属备案制度,严肃查处挪用资金、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

(四)做好宣传解释。各镇要将新政策、新标准及时向群众宣传,引导群众监督好、维护好政策落实,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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