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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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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府办发〔2020〕13号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汶川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汶川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汶川县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汶川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汶川实际,建立汶川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汶川县行政区域内,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确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一)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

(二)防汛排涝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根据实际造成的灾害情况区分具体的项目类别);

(四)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五)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六)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

(七)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二、行业类别

储备库分为房建市政、水利水电、交通运输、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等5个类别。

各类别储备库分为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5个专业,入选每个专业储备库的企业数量不少于5个,上不封顶。

三、入库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和独立资质。

(二)满足相应类别和专业的三级(或丙级)及其以上资质等级,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要求。

(三)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接到任务后2小时内能到达受灾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四)在申请加入储备库前3个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其申请:

1.因拖欠民工工资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2.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中有行贿、受贿行为被纪委记录在案的;

3.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4.发生严重(含严重)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较大级(含较大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5.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诚信企业记录的;

6.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抢险救灾项目建设管理的其他规定。

四、入库程序

(一)县发改局和县投资中心牵头,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会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汶川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县财政、审计、监委等部门对储备库的建立进行监督。

(二)储备库入库单位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汶川生态环境局)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通过评审的拟入库单位名单应向社会公开。

(三)评审通过的承包商名单由县投资中心纳入汶川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每种类型的队伍数量一般不少于5个,上不封顶。

(四)入库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一年一审、部门会审的原则,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每年按照入库条件对已入库单位进行审查,对审查后不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剔除储备库,并书面告知承包商。对剔除后储备承包商少于5个的,应向社会公开招标,进行补录。县发改局、县投资中心、县财政局不定期对储备库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县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审计监督。

储备库管理满5年后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重新确定库内企业。

(五)为保证入库企业及时响应抢险救灾工程建设,具有两个以上资质的企业最多只能申请两个类别及专业的储备库。

五、储备库使用办法

(一)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县发改局立项。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实施主体可按照有关规定从汶川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随机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

(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负责对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的行业监管,做好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三)进入储备库的企业应组织与抢险救灾相关的训练和演练。在抢险救灾时,应服从指挥和调配,集中人力、物力,优先确保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实施。

(四)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同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参照《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等文件,抢险救灾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计费下浮40%以上。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取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可以采用成本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业主部门需做好项目全过程影像资料的收集。建设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业主与承包单位及时送财政结算审计,依法办理工程结算。

(六)按照本办法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企业,在其中标的抢险救灾项目完工前,不作为其他抢险救灾项目的抽取对象。

(七)中标人应认真履行相关承诺及具体项目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保证项目的完成期限、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和资金绩效。施工期间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

六、退出机制

加入储备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其清退出储备库:

(一)提交的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二)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或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中标项目合同的;

(三)将承包的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责任追究

(一)相关部门在汶川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建设、使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选择的承包商未能在接到任务2小时内到达受灾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完成相应抢险任务,由项目业主单位上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查证后,由县投资中心负责将该单位从汶川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除名,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或进一步处理。

(三)对被清退出储备库的企业,自清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再接受其加入汶川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的申请。

八、其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发改局和县投资中心负责解释。期间,中央、省、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汶川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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