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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事业单位车辆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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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府办发〔2020〕12号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事业单位车辆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汶川县事业单位车辆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

汶川县事业单位车辆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车辆配备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四川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川委办发〔2015〕45号)、《四川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实施办法》(川委办发〔2018〕44号)、《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阿坝州核定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有关事项的批复》(川机管函〔2020〕3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汶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县委、县人民政府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县级各部门和镇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车辆,是指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正常工作需配备的机动车辆,分为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机要通信用车。

业务用车是指未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开展业务需要、应急抢险、维稳处突、巡查检查等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用于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森林草原防火灭火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事业单位车辆配备使用应当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确因工作需要,可配备适量的国产越野车。

第二章 事业单位车辆编制

第五条 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是事业单位车辆配备、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编制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核定标准

(一)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按照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分类别核定。核定的事业单位车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保密要求的特殊用车外,其他车辆必须进行标识化管理。

业务用车根据单位业务工作性质、业务工作开展范围、业务工作量等情况核定1-2辆;有集中后勤保障服务部门的机关服务部门可配备1-2辆后勤服务用车;与主管部门机关同城异地办公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保留1辆工作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根据单位业务性质等情况,核定医疗救护、新闻传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应急救援、环卫清洁等特定工能的专业技术用车,保障单位专业技术活动正常开展。

机要通信用车根据传递、载体等工作需要核定。

(二)各事业单位如遇机构调整、单位职能职责划转、业务需求等情况,确需增加编制,可书面报请县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审批。

(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设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单独核定事业单位车辆编制。

(四)单位撤销、合并或规格调整,原事业单位车辆编制作废,由县公务用车领导小组根据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核定标准重新核定事业单位车辆编制。超编的车辆由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收回调剂使用。

第七条 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由县公务用车管理主管部门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管理范围。各单位购置、上级下拨(含上级拨款购置)或接受国际组织、慈善机构等各类组织、机构或个人捐赠的各类车辆应当纳入编制管理。

第九条 同一班子挂多块牌子的事业单位按1个单位核定业务用车编制。

第三章 事业单位车辆配备标准

第十条 事业单位车辆应当严格执行以下配备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业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气候恶劣、道路交通条件较差等需要,可以配备价格60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业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不得超过以上标准。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四章 事业单位车辆更新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车辆更新实行年度申报管理。各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向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送次年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和更新计划。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事业单位车辆编制、配备标准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和更新计划。县财政局根据年度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和更新计划,编制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和更新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经检测机构检测(需出具书面检测报告)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因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毁需报废的,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需出具书面检测报告)认为不能继续使用的,方能处置、更新车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车辆更新采取以旧换新(报废一辆更新一辆)的方式。旧车应当由先按规定报废后,再按规定购置新车。各单位不得自行留用或将旧车调配给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和人员使用。

第五章 事业单位车辆购置(更新)审批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购置(更新)事业单位车辆的审批严格按下列程序:

(一)申请。由各单位提出购置(更新)事业单位车辆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车辆编制、实有车辆数、车况及管理使用情况、购置(更新)的原因、拟购车型的价格、资金来源、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审核。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购车资金来源,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编制、配备标准等情况进行初核,并提出初核意见,报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同意后上报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三)审查。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购车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审批。州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审批,由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购置(更新)批文。

(五)采购。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反馈的购置(更新)批文,书面批复购置(更新)车辆申请的单位,申请单位凭更新批复,按程序办理车辆更新业务。

第六章 事业单位车辆采购与登记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车辆购置一般应根据事业单位车辆购置(更新)批文和中央发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选用车型目录,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需报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审核后施行。

第十七条 任何事业单位不得向企业及下属单位摊派事业单位车辆购车款。严禁使用借款、货款、救灾款、扶贫款、捐款(捐款人指定且符合使用规定的除外)、其他专项资金等经费购置事业单位车辆。

第十八条 各事业单位车辆购置情况应当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各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应备齐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下达的车辆购置(更新)批文、政府采购的相关流程材料,并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事业单位车辆注册登记。严禁以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义办理事业单位车辆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事业单位车辆购置、注册登记备案审查制度。各单位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购置(更新)情况、注册登记情况上报县纪委监委和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事业单位车辆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车辆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切实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二十二条 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一)未经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超编制、超标准配备或更新事业单位车辆的;

(二)违反规定将事业单位车辆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四)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事业单位车辆的;

(五)为事业单位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六)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七)违规办理事业单位车辆注册登记的;

(八)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车辆由用车单位集中管理,统筹安排,统一调度,保障工作需要,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管理基本要求为:

(一)严格事业单位车辆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要建立车辆使用台账,实行一车一册,明确反映出车事由、车辆使用人、时间地点、行驶里程、维修保养等事项,减少出车随意性。

(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事业单位车辆,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三)建立车辆资产台账,台账应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类型、车牌号、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资产原值、购置时间、注册登记时间、座位数、车身颜色等内容。

(四)事业单位车辆维修维护、保险购买由政府集中采购,定点安排,逐步推行定点加油制度。事业单位车辆必须到定点企业维修、购买保险,才能报销由财政支付的相关费用。健全事业单位车辆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五)严禁为事业单位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单个车辆加装配置或装饰总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

(六)各单位配备的车辆,遇大型会议、大型活动或紧急情况需要时,应按照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要求,服从统一征用和调遣。

(七)严格事业单位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各事业单位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回单位停车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领导批准,必须停放在有人看守的停车场。因乱停乱放造成车辆被盗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车辆长途行驶。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在现有事业单位车辆无法保障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社会临时租赁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各事业单位将车辆编制的核定和增减情况、事业单位车辆配备更新(车辆的品牌型号、排气量、车辆价格、车牌号、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座位数、购置时间、注册登记时间、车身颜色等)情况、年度车辆运行和管理情况分别于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前报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车辆处置分为置换、调剂、报废、拍卖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车辆处置坚持客观、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处置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由车辆所属单位向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车辆编制、实有车辆数、车况及管理使用情况、处置的原因、拟处置方式、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处置。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处置的事业单位车辆进行技术鉴定(需出具书面检测报告)后,根据车辆状况,分类进行处置。

1.置换。根据工作需要,车辆经检测机构检测(需出具书面检测报告)确需置换,经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车辆所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有资质的车辆生产厂家进行置换。

2.调剂。车辆状况较好、可以继续使用的,由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安排调剂使用。

3.报废。车辆状况较差,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报废条件,经检测机构检测(需出具书面检测报告)不能继续使用的,经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车辆所在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报废公司进行报废处置。报废公司按程序办理车辆报废,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4.拍卖。车辆状况较好,仍可继续使用,但没有调剂需求的,经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三)核销资产。车辆处置后,申请单位应及时持相关证明向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产核销手续,车辆处置收入上缴县财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汶川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汶川县事业单位车辆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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