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1
字体:
访问量:
分享到:

汶府办发〔20201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汶川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汶川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19

汶川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在经济工作中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重要抓手作用,大力推动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向县重点项目集聚,切实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汶川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符合以下标准并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

(一)申报重点项目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标准:

1.交通、水利、能源、物流等基础设施和三次产业发展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年度计划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

2.民生和社会事业类项目、生态和环保类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年度计划投资500万元及以上。

3.浙江对口援建、省内对口帮扶和个别事关全县康养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纳入重点项目计划。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多个有关联的、单个项目投资达不到县重点项目标准的,可打捆列入县重点项目。

(二)以下项目不得申报县重点项目:

1.住宅地产、工业地产、商业地产等地产项目;

2.高能耗、高污染、消耗资源性等“两高一资”项目;

3.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项目;

第三条 县重点项目包括加快前期项目、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县委、县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全县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确定一批加快前期、续建、新开工项目作为县重点项目。续建重点项目是上一年度已开工并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重点项目是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筛选一批正在或拟在当年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在后1-2年期间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作为加快前期县重点项目,纳入重点项目管理。

第四条 县重点项目确定程序:

(一)县级行业部门商各镇人民政府后,于每年9月底前向县发改局申报下一年度县重点项目。申报的新开工项目必须在本年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二)县发改局根据申报情况,商行业主管部门后,研究提出县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县发改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县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县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三)根据上半年实施情况,由项目申报单位在6月底前提出县重点项目中期调整建议名单,县发改局梳理汇总后,报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国家、省、州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及其他因素影响正常实施的项目,退出县重点项目名单,并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县发改局书面说明情况。对条件成熟、符合县重点项目标准的项目,可申请增列为县重点项目。

第五条 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制度。县发改局会同县级各行业部门加强项目储备,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储备项目实行滚动建库、动态管理。县发改局每年从储备项目中筛选确定一批加快前期重点项目,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前期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第六条 强化县重点项目协同推进。县重点项目管理实行分类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县发改局负责县重点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属地原则和隶属原则负责所属县重点项目协调调度、服务保障、督促考核、投诉举报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县重点项目协调调度制度。建立部门互动、上下联动的项目协调调度机制,县重点项目法人及责任单位可向县发改局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按照《汶川县重点项目定期会商制度》要求,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前期要件办理和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提请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形成议题,提交定期会商会议研究解决。对会商会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需要向上级反映或争取的,通过会商形成意见或建议后,提请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推动。

第八条 健全县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快速通道。县级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为县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九条 加大县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在争取和安排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县重点项目予以倾斜。对政府投资类项目,县财政预算安排一定前期工作经费。涉及县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责任的有关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项目当年建设进度要求,落实年度项目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控制所批复的概算投资,确需增加投资规模的须按相关程序报批后方可追加。

第十条 鼓励县重点项目直接融资。在不新增政府债务前提下,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县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通过债务融资工具、上市挂牌等进行融资。鼓励和支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第十一条 推动县重点项目融资对接。县金融办应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推荐县重点项目,对需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应积极支持。积极搭建政银企交流平台,推动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通过平台实现常态化、高效率融资信息对接。

第十二条 强化重点项目要素保障。县自然资源局应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在省、州下达我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按重点项目开工建设时序有序供地;县林草局和县生态环境局就各行业涉及的林地征占手续和环境影响评价等要件,要根据重点项目实际情况优先办理;电力、供水、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优先保证县重点项目用电、用水和物资运输等方面的需要。

第十三条 实行县重点项目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县发改局负责收集、整理并发布县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送县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同时抄送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每季度由县督查室进行通报。各镇、县级有关部门及有关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向县发改局报送县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等信息,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建立县重点项目督导督查机制。逐一明确县重点项目联系县级领导、责任单位和牵头县级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县重点项目督导督查,对全县社会民生和经济影响力的县重点项目,根据需要组织跟踪督查、全过程监管,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县重点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根据安全检查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统筹兼顾,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的检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立足于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重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是否落实到位,防火、防汛、防盗、安全用电等制度是否健全,工程监理是否依法依规实施监理,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健全和演练,施工过程及其周边是否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程危害及其影响是否告知。

第十六条 实行县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制度。由县督查室牵头,县发改局协助,对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推进县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县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镇、先进县级部门,由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对县重点项目推进不力的镇、县级部门和业主单位,由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建立县重点项目投诉举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受理涉及县重点项目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县重点项目工作乱作为、不作为和慢作为等行为。

第十八条 县重点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原文件:《汶川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