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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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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府办函〔20198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汶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24    

汶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指导意见》(阿府办发〔201655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指导方案>的通知》(川财发〔201933号)、《阿坝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阿州脱贫办发〔20199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进度的通知》(川财农〔20187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关于做好2018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1815)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文件精神,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部署,按照“整合项目、聚集资金、集中投放、精准扶持”的总体思路,持续加大脱贫攻坚投入,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是指按照中央、省、州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革现有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保障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而统筹整合的资金。

第三条统筹整合的资金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民生、保障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把脱贫攻坚放在首要位置,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支出,同时兼顾乡村振兴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第二章整合范围

第四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一)中央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二)省级主要有:上述中央资金的省级配套资金和与上述中央资金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省级资金;现代农业推进工程资金、粮食生产能力提升工程资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林业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不包括直接补贴部分)、现代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新农村成片推进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专项资金、涉农资金整合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交通建设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三州”开发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三)州级主要有:当年中省资金的州级配套资金及州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等资金。

(四)县级主要有:当年县级财政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

第三章整合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五条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统筹整合财政资金范围,统筹整合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优先解决贫困村、贫困户的突出问题,全力支持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主要投向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发展、农业生产发展、水利发展、农村公路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村社会发展等七类。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在保障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安排整合资金用于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础设施薄弱、产业欠发达的非贫困村。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脱贫攻坚规划,对部门、乡(镇)、村申报的已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轻重缓急原则,在预算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额度内优先选择项目,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印发后,由县财政局下达资金到整合后资金使用监管责任单位。

第七条统筹整合后的财政涉农资金由整合后资金使用监管责任单位对资金进行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实行专账核算。

第八条整合资金使用实行“负面清单”制管理,不得安排用于以下事项支出:

(一)村级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中心校、卫生院,乡(镇)村活动中心、党员活动室、农村电网改造和电视户户通工程、广播村村响工程、教育医疗设施设备配置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国省干道、县级道路、通乡公路,机场、铁路、航空、港口,大中型水库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平衡预算、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垫资等支出;

(四)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财产保险、扶贫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

(五)购买理财产品,以及银行、城投、担保等平台和公司投融资;

(六)教育、卫生扶贫救助基金补充,低保线和贫困标准线“两线合一”补助,贫困群众生活困难补助,民政救助等社会事业;

(七)易地扶贫搬迁、精准扶贫贷款奖补等财政资金已足额保障的扶贫项目;

(八)偿还银行贷款、地方政府债务、专项建设基金等债务资金本息;

(九)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雕像、牌坊等形象工程;

(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整合流程

第九条方案编制。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年度任务和巩固脱贫需要,结合部门专项规划,统筹考虑涉农资金来源,科学编制整合方案。方案编制过程中,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方案要合理确定计划整合的资金规模和对应的建设任务,整合资金要落实到具体项目。每个项目要落实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标准、进度计划、资金规模、责任单位、项目绩效等。纳入整合方案的项目,由扶贫开发局等项目主管部门在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选择,将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方案。要统筹安排各类扶贫项目,形成攻坚合力,避免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与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简单重复。

第十条 方案审议。方案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依据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汶川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实际,重点对整合资金范围、整合项目和资金安排,以及整合方案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议,有效确保整合方案质量。

第十一条预算调整。根据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对调整了资金用途的财政涉农项目资金,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并及时按照调整后的支出方向进行预算科目调整、资金下达、使用管理和财务列报等。

第十二条方案印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计划,将审核批复后的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分批次印发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立足职能职责和责任分工,严格按照整合方案抓好推进落实。

第十三条 方案报备。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的方案,要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进行报备。报备方案时,要一并报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议会议纪要、预算调整审批文件、正式印发方案等资料。

第十四条 方案调整。整合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根据资金到位和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意见等情况,可以对方案进行一定的调整,根据相关规定,原则上年度只允许调整一次。调整方案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于831日前上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对于整合方案调整后收到的相关涉农资金,另行编制补充方案,避免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出现资金缺口。

第十五条 方案审核。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对整合方案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要求、项目是否源自项目库、是否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项目安排是否超出现行扶贫标准等进行全面审核。

第十六条 公告公示。根据《汶川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要求,提高财政涉农资金的分配、使用透明程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贫困村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统筹整合后的资金,按照用途重新确定项目资金监管部门,并承担监管责任,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汶府办发〔20192)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等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乡(镇)要充分发挥基层职能作用,配合整合后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加快实施,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农民自行建设、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实施项目,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完成后,经项目业主申请,乡(镇)初验合格后,由乡(镇)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级相关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项目乡(镇)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对项目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并入账,涉及办理资产移交的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并入账,尽快投入使用。

第六章责任分工

第二十二条为提高涉农资金整合力度,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各部门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编制、审核和报备等相关工作;按照《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建立项目库。

(二)县审计:负责整合后涉农项目的审计。

(三)县发改:负责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立项,参与竣工验收;负责以工代赈等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报账提供相应的报账凭证和审查意见等,并协助实施单位做好报账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县财政:负责根据上年实际到位资金、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本级预算安排情况,测算财政涉农项目资金预算,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计划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议,并按照涉农整合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加强对整合后的涉农资金管理。

(五)扶贫开发局、科技农牧局、水务局、林草局、交通局、民宗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是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涉农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提供相应的报账凭证和审查意见等,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本行业涉农资金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

(六)乡镇人民政府、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负责收集、整理、完善、管理报账的基础资料,对所提供资料、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距离项目实施地近的优势,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及财务资料的审核把关。涉农项目需要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的,由乡(镇)按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严格落实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定,2年以上的财政扶贫资金要实现全部支出;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要达95%以上,1-2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要达98%以上,贫困县统筹整合的年度涉农资金支出进度要达80%以上,且下年度6月底前要全部实现支出。

第二十四条整合后的资金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县纪委监委审计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工作。纪委监委、财政扶贫开发审计等部门是扶贫资金监管主体,要强化日常监管、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惩处,充分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第二十五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与脱贫任务挂钩,按照脱贫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资源,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主要标准。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要对各部门涉农项目整合及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加强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存在违纪和职务违法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委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汶府办发〔2017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之日前下达的项目按原管理办法实行。

原文件:《汶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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