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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川县关于实施健康免税岛政策鼓励康养经济建设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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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府发〔20181
 

汶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汶川县关于实施健康免税岛政策鼓励康养经济建设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汶川县关于实施健康免税岛政策鼓励康养经济建设的十条措施》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1829

 

汶川县关于实施健康免税岛政策鼓励康养经济建设的十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736)精神,充分挖掘利用汶川优势,把建立健康免税岛作为推动康养汶川建设的加速器,推动健康中国汶川实验地和健康创造汶川实体店建设,特制定如下十条措施。

    第一条  鼓励企业投资绿色康养产业

    推动生态农业、绿色工业、康养旅游业发展,重点鼓励打造健康小镇,支持延伸农业产业链条、工业绿色发展、一三产业互动,着力打造川西北生态康养旅游目的地。支持对象为经县全民健康指挥部认定的、在汶川生产经营10年以上的生态康养型企业。对县内经济贡献大、社会带动好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根据本《措施》执行。(县发改局、县健康办牵头组织实施,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农牧水务局、县旅发局、县投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条  设立康养产业引导基金

    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养生、医药、医疗、养老、运动、文化、旅游等设施。扩大养生、医药、医疗、养老、运动、文化、旅游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积极引进国内养老、健康管理、护理、康复、保健、疗养、体育健身、商业健康保险机构等企业和项目,鼓励国际知名品牌管理公司参与健康养生产业的管理。(县金融办牵头组织实施,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文体广新局、县旅发局、县卫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条  建立重大康养项目引进激励机制
    实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奖励。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项目(不含建筑业和房地产项目,下同),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并投产,按其当年对县本级财政的贡献,按以下比例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第一年奖励4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年奖励20%(其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达到1000万元),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1亿元)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并投产,按其当年对县本级财政的贡献,按以下比例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第一年奖励5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年奖励20%,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投资额5亿元以上(5亿元)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制定政策。实施投资强度奖励。符合“一园两区一线+飞地”产业规划的新建绿色工业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分别给予以下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且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10%,由县本级财政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3亿元(不含),且投资强度在25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20%,由县本级财政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30%,由县本级财政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牵头组织实施,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经信局、县农牧水务局、县旅发局、县文体广新局、县投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  实施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优先保障康养产业项目净地供应。每年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用于支持康养产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优先在城乡规划中落实用地布局并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对符合特殊政策支持文件的项目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支持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对利用县内闲置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县国土局牵头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农牧水务局、县旅发局、县规划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条  鼓励企业自身增资扩能

建立效益激励机制。在汶川登记注册的企业,投产超过一年后,第二年新增主营收入超过0.5亿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由县本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其中不少于30%用于对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创新人才等有突出贡献人员进行个人奖励。支持企业扩大生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物流用地的企业,因增资扩产需新报建筑物的,增加生产性建筑面积超过容积率1.0部分免收地价,建筑密度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以超过35%的限制。对旧厂房、旧生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或者在原用地范围内扩产新建厂房项目的企业,对新增建部分按40/平方米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实施,县国土局、县农牧水务局、县旅发局、县文体广新局、县规划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新注册的初创期康养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连续3年分别给予不超过其对地方财力贡献50%的财政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5万元的财政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的财政补助。鼓励企业自主研发。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含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农业科技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经认定后根据其对县本级财政贡献大小程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财政补助。对在我县经营期间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研发团队10万元、5万元的财政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财政补助。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行业领先的最新技术和成熟管理经验并在汶川县成功实现转化的企业,由县本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县科技知识产权局牵头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农牧水务局、县旅发局、县文体广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七条  支持企业上市和认证

    支持在县内注册的企业上市融资。对在汶川县域内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首次在国内外(含境外)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100万元补贴。其中,拟在主板、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正式向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回执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40万元补贴。企业首次发行股票上市,按照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0.8‰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和对企业上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县金融办牵头组织实施,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农牧水务局、县旅发局、县文体广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八条  支持企业积极对外开拓市场

    对积极参加四川省“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市场拓展“三大活动”、国内外知名专业展会、构建境外营销网络的县内投资企业给予支持,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的,给予市场拓展经费4万元/年奖励;达到3亿元的,给予市场拓展经费5万元/年奖励;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市场拓展经费8万元/年奖励;对积极拓展市场的县内其他企业,每年安排40万元资金,根据企业拓展效果,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在县外承揽业务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前3名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县投博局牵头组织实施,县经信局、县农牧水务局、县旅发局、县文体广新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九条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中国名牌产品等国家级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获得四川名牌产品和四川著名商标等省级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等技术标准研制、修订的企业、单位奖励10万元,新通过鉴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励5万元、2万元。在项目建设、产品研发、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支持。(县科技知识产权局牵头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农牧水务局、县旅发局、县文体广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条  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在县政务大厅设立项目服务代办窗口,为投资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落地项目用地达到“三通一平”标准。切实减轻投资企业负担。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的,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标准下限执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对新办工业企业、小微企业实行事权范围内“零收费”政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销售自产的初加工农产品,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大产业投资保障力度。设立康养汶川建设重大招商项目促进工作专项经费,对引导符合康养汶川建设的重大招商项目顺利推进的牵头单位和个人,按落地项目当年形成的固定资产额的1.5‰进行奖励;对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人员引进产业转移项目成功落户的,按落地项目当年形成的固定资产额的2.5‰进行奖励。(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施,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农牧水务局、县旅发局、县文体广新局、县科技知识产权局、县投博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由汶川县投资促进博览局负责解释。《措施》实施过程中,如国家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措施》所涉资金币种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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