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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川县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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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汶川县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办法》已经县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161020

 

汶川县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精神,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工程,加快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动汶川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科技成果转化为抓手,发挥科技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激励科技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作用,重点支持我县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科技型企业创建、申请专利等补助和奖励。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努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型企业,使技术创新、知识创新、区域创新、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创新创业人才活力充分激发,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服务生态经济发展的能力大幅提升。通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创新成为驱动生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形成适应川西北生态经济示范区先行地建设的内在要求,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区域创新体系。

第二章  具体实施内容

第三条  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专利技术产业化

(一)在汶川县境内从事科研、开发、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每件2000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按每件800元、外观设计专利按每件500元给予奖励;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1万元。

(二)知识产权乡镇(社区、企业)基层工作站奖励。扎实推进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工作,逐步在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园区建立知识产权基层工作站,负责宣传贯彻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维护企业和科技人员合法权益,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服务。对优秀基层工作站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含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农业科技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获得上述认定的不重复享受。获得补助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供相关认定或批准成立文件;

(二)经确认已挂牌对外开展工作。

第五条  加快培育科技创新主体,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一)鼓励企业申报科技型企业。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获得上述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享受。

(二)鼓励县外高新技术企业来汶川投资创业。高新技术企业来汶川创办企业并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经县科技部门审核,视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加强人才激励,激励科技创新

设立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奖励支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性突破;

(二)在技术发明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并通过实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新工艺、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传统工艺的继承、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其成果推广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农产品新品选育、病虫害防治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在转化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新方法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五)依靠科技带头致富,并带领农民共同致富,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

(六)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或技术操作方面取得特别优异的成绩,或近三年来在省组织的工人技术大比武中获得前三名的技术工人。

第三章  组织领导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坚持党政一把手抓科技工作不放松。乡镇和有关部门都要建立健全科技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发挥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乡镇科技队伍建设,重视科技队伍作用的发挥。

第八条  建立长效考核机制。由县人民政府与乡镇及有关部门签订科技进步目标考核责任书,加强对乡镇和有关部门科技创新工作完成情况的年终考核评比,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同一工业企业财政奖励(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科技企业孵化园、知识产权、农业类的企业和项目除外);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本意见多项资助的,原则上按“就高不重复”给予奖励和补助。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项目筛选、汇总,县科技政策奖励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并提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办法的各项奖励政策。

(一)发生环境污染和环保违法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

(三)出现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或越级上访事件的;

(四)被发现有偷税、欠缴税费行为或向县外转移税收的;

(五)三年内有专利侵权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汶川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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