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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印发汶川县县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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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县(市、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480号)和《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州)、县(市、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川审改办20152号)要求,我县组织相关部门,编制了《汶川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汶川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已经汶川县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级有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本系统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确保本系统内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内容规范统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社会各界反映的情况,提出动态调整建议。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在政务大厅和网站公布县级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组织入驻大厅的各部门在办理窗口公布本行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二、县级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设立行政审批项目。如有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未包含在《目录》内,必须逐级报请上级部门审批。

三、对《目录》以外的项目,包括省、州有关部门自行下放的项目,县相关部门要纳入本级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但不计入本次公布的行政许可目录之中,待省、州在下一步动态调整目录公布后,再作对应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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