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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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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解读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根据《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阿坝州州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阿府办发〔201417号)及《阿坝州财政局关于调整州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阿州财行〔201620号)有关要求,我县对《汶川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以汶府办函〔201984号文件印发,现对部分条款解读如下:

一、第一章、第六条“……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此条要求各预算单位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差旅费的应按程序向县人民政府报批,再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第二章、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机票等需采用公务卡结算)。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可按等级标准乘坐飞机。”此条关于乘坐飞机的退、改签费用非因工作原因由个人承担。

三、第四章、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此条所称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需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规定“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执行。同时,在异地参与接待的人员,报销差旅费时,不报销生活补助,杜绝既按标准报销出差生活补助,又报销接待费用和工作用餐费用。

四、第六章、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由本单位派车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在标准限额内减半报销。”此条包含未交纳相关车辆费用或由本单位派车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在标准限额内减半。

五、第八章、第三十二条“县级各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单位内部出差审批、报销等规定。”县级各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在限额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单位内部出差审批、报销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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