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规范我县旅游景区景点的讲解活动,保护旅游者和讲解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高讲解人员的服务质量,树立景区良好形象,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共三十四条。《办法》对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的职业资格、讲解活动规范、管理和罚则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三、《办法》的主要规定有哪些?
(一)哪些人员适用于本《办法》?
《办法》第二条规定,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和测评,受我县辖区内旅游景区景点讲解服务单位委派,在核定的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为旅游、参观、考察者提供向导和讲解服务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管理。
(二)《办法》监督管理主体是谁?
《办法》第五条规定,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讲解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辖区内讲解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景区景点讲解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旅游景区景点讲解需要的基本知识,语言表达清晰,经专业培训考试和测评合格,方可从事讲解服务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热爱讲解事业,乐观向上、吃苦耐劳、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职业道德;2.取得《讲解员资格证》,具有相当学历;3.身高:女性155厘米以上,男性165厘米以上;年龄:18—50周岁;4.形象好、气质佳,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讲解人员资格证》如何取得?
《办法》第七条规定,景区景点讲解人员实行全县统一培训考试制度,由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拟任讲解人员应由乡镇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和讲解服务单位组织,集中参加由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系统专业培训,参加培训时间不得低于56个学时,培训及考试内容为《旅游政策法规》《汶川县情》《讲解实务》《民风民俗》《职业道德》《礼貌礼仪》等。拟任讲解人员经培训考试测评合格者,取得由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县级景区管理机构颁发的《讲解员资格证》。
(五)《讲解人员资格证》如何管理?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讲解员资格证》实行年度计分制,年度计分共10分。年度分扣完,吊销《讲解员资格证》,待培训考核合格后重新核发《讲解员资格证》。
(六)景区景点讲解人员“十不准”有哪些?
《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讲解人员从事讲解活动时,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不准无证讲解;
2.不准私自揽客;
3.不准上路拦车;
4.不准纠缠游客;
5.不准兜售物品;
6.不准索要小费;
7.不准欺诈诱骗游客;
8.不准索要提成回扣;
9.不准仪表着装不整;
10.不准殴打谩骂游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