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农村住房建设及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及土地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等要求,结合汶川县实际,制发了《汶川县农村住房建设及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细则》包括哪些内容? 《汶川县农村住房建设及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分十一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规划选址、土地管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勘察设计、建设施工、技术服务、竣工质量验收与所有权登记、老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三、《细则》的主要规定有哪些? (一)哪些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细则》第三条规定,汶川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二)《细则》实施主体是谁? 《细则》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内农村住房建设及土地管理的实施主体。 (三)农村住房建设由谁负责土地的审核监督管理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 《细则》第四条规定,县国土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土地的审核管理监督和不动产权证书颁发工作。 (四)农村住房建设对宅基地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按3人计算,4人按4人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 扩建住房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房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五)农村住房建设土地由谁审批? 《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条规定。县国土局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六)在农村住房建设中,为体现“放管服”,对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权限是如何界定的? 《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农村住房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乡(镇)总体规划区、国家A级旅游景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所有农村住房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提交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哪些农村住房建设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村民新建、改建住房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住建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是3层及以上的; 二是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是6米跨度及以上的。 (八)农村住房建设违法占地由谁牵头处罚? 按照《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九)农村住房违规建设应受到哪些处罚? 《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与县住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2.未按规定履行监管指导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 (十)如何进行农村住房建设报批? 《细则》附件1至附件5规范了农村住房建设申请、公示、村民委员会意见、乡(镇)审查审批内容,统一了操作程序。 四、《细则》对政策执行提出了哪些特殊要求? 《细则》明确了在农村住房建设实施过程中,对于未按规定执行本《细则》,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构成犯罪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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