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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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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府办发〔201919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汶川县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省、全州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县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汶川县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18

汶川县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及省、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提振民营企业信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围绕县委“南林北果·绿色工业+全域旅游(康养)的总体思路,力争到2022年全县民营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0%、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40%以上,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活力迸发、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质量效益显著提升、发展环境显著优化,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税费优惠支持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部署落实增值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等税制改革措施。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享受国家“减税降费”政策优惠。

二、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支持政策

(一)全面落实降低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政策,按照普惠制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在汶川及“飞地园区”企业纳入留州电、直购电等政策实施范围,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其中居普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价格分别维持在0.32/千瓦时、0.32-0.65/千瓦时、0.234-0.58/千瓦时;允许厂区工业用电及生活用电等独立核算独立收费。

(二)对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符合川财社〔2016182号文件规定的可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范围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政策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金融信贷支持政策

(一)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实现贷款总量增加、贷款户数增加,实现小微企业贷款成本适度降低,合理控制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信用社要用好扶贫再贷款资金,力争扶贫再贷款支持的民营、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增加、金额增加。

(二)推动专项信贷政策落地。综合运用民贸民品贴息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有效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三)做好财政金融互动工作。各金融机构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产业基地贴息、新增客户首贷奖补、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补、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财金互动”工作。

四、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支持政策

(一)盘活国有闲置资产。将闲置国有房屋,设置为商务办公服务区域,为民营资本创业提供经营场所,对引进和培育的优质企业,实行三年“零房租”。

(二)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智慧城市建设。对列入国家或省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项目的云平台等设施设备投入的,按实际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推动工业数字化转型。培育智能制造项目,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并获得上级资金资助的,予以项目实施单位1:1的资金配套;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车间”“物联网工厂”示范项目的,予以实际投资额30%的资助。

(四)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对企业自建电子商务营销平台开展营销活动的,按有关政策予以补助。对电子商务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品牌,分别予以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离岸创业。对登记注册、税收解缴在我县的民营企业,提供注册登记、涉税事项、行政审批等快捷服务。

五、加强民营企业优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政策

(一)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对来汶川投资兴业和开展产业扶贫的高层次人才,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整合各类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引进的国家级、省级产业领军人才,由县财政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奖励资金。

(二)建立人才服务窗口。通过集中受理、统一办理、跟踪落实办理结果的方式,为人才及企业提供居留、社保、医疗、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等有关配套政策服务。

(三)建立产业发展贡献奖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和企业家、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推选“优秀企业家”“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家”,享受本人奖励期间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全额奖励;“优秀企业家”奖励年限为3年,“优秀创新人才”奖励年限为2年。

六、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一是在我县新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投产超过一年后,第二年新增主营收入超过0.2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由县本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其中不少于30%的奖励资金用于对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创新人才等有突出贡献人员个人奖励。

二是对投资额3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及建筑业),完成投资并投产按其对县财政的贡献,第一年奖励4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年奖励20%(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达到1000万元),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完成投资并投产按其对县财政的贡献,第一年奖励5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年奖励20%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投资额5亿元的特别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制定奖励政策。

三是对新入驻园区的企业,符合“一园两区一线+飞地”产业规划的新建绿色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给予以下奖励: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且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投资在1亿元-3亿元,投资强度在250万元/亩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资在3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四是对旧厂房、旧生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或扩产新建厂房的,对新增部分按40/平方米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是对国内外战略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机构在汶设立民营独立法人机构的,5年内按综合贡献额80%予以奖励;对上述机构参与数字经济企业战略投资的,正常退出时,按综合贡献额80%予以奖励。

七、提升民营经济管理,增强市场开拓能力支持政策

(一)引导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中小企业以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公司产权多元化。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推进经营管理人员、研发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持股。引导民营企业对标国际国内一流企业,变革和创新管理,促进提质增效。

(二)加大培育职业经理人队伍力度。支持民营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支持民营企业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四川省技能大师”“四川省技术能手”评选活动,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档案,做好职称评审推荐申报,切实做到应评尽评。

(三)鼓励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对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参加专业(知名)展会推广汶川品牌、汶川产品的给予适当补助。大力拓展与浙江、广东等经济区域经贸合作,推进产业融合发展。发挥生态资源及产业优势,搭建产品销售平台,扩大特色农牧业、绿色食品等产品的贸易总量,积极推动本地产品出口贸易。

八、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支持政策

(一)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清理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行政、司法违法违章记录,建立失信修复机制,对符合清除规定的及时进行处理,尽可能减少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二)依法保护企业自主经营权。各部门不得插手企业招投标和采购行为,不得插手企业工程建设,不得强迫企业提供赞助或捐赠、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服务等。

九、民营企业营商环境支持政策

(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出台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制度规范,明确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优化完善民营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在中国汶川门户网站建立民营经济政策信息服务平台,各部门及时发布政策清单,精准解读政策法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发展信心。

(三)加强民营企业党()及工会组织建设。加大对企业党()员教育培训和党()组织开展党()活动、建设党群服务中心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积极推进民营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十、政策落实保障支持   

健全完善民营经济工作目标绩效管理机制,将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对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取得积极成效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给予表扬激励,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建立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制度。设立政府服务民营企业作风专项举报热线,对漠视企业正当诉求、无视企业困难问题、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落实不力、监督管理缺失等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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