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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城镇居民国有土地房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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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府办发〔201918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城镇居民国有土地房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汶川县城镇居民国有土地房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31

汶川县城镇居民国有土地房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原址重建、改建房屋管理,保障城镇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汶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汶川县县域内城镇居民拥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址重建、改建房屋必须遵照本办法。

合法产权证明指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

第三条 鼓励城镇居民通过购买商品住宅途径解决住房。
第四条 坚持连片重建为主,单户重(改)建为辅的原则,力求改造一片,提升一片。

具备连片重建条件的,应实行连片重建。鼓励统一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方式,同步跟进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址重建,是指城镇居民房屋所有权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原有房屋拆除重建的行为。

第六条 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改建,是指城镇居民房屋所有权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改变原有住房性质、面积、结构等房屋属性的行为。

第七条 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在原址上重建、改建:

(一)原有房屋建筑年代久远、超过使用年限;
(二)原有房屋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经依法鉴定属于危房且确需重建的;

(三)原有房屋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

前款所称的危房是指根据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房屋危险性等级属CD级的住房。

第八条 下列区域不得进行城镇居民自建房屋建设:

(一)位于城市(镇)道路规划控制线(红线)、城市(镇)各类绿地规划控制线(绿线)、城市(镇)各级水系规划控制线(蓝线)、城市(镇)基础设施规划控制线(黄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线(紫线)内;

(二)位于地震断裂带禁止修建房屋安全距离以内的;
(三)列入城市近期建设项目用地、储备计划或政府成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计划的;

(四)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历史建筑;

(五)房屋所有权人在本房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有违反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尚未处理完毕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原址重建、改建房屋的日常监管,组织对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密切配合;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原址重建、改建用地条件审查、规划行政审批、房屋权属证书核发,负责非法占地查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村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址重建、改建房屋改造申请及身份认定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原址上重建、改建房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址重建、改建,必须符合现行城乡规划要求。

(二)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原址上重建房屋在建设期间其合法产权证原件由登记确权机构收回注销。改建房屋,改变原有住房性质、面积、结构等房屋属性的,在建设期间其合法产权证原件由登记确权机构收回注销。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址重建、改建,在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拟建房屋使用性质、建筑面积与原合法产权证明载明一致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房屋所有权人向社区(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社区(村委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房屋所有权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资料,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整理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

1.社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原址重建的书面审查意见;

2.合法的土地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明(国土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等);

3.房屋用地四至界限示意图(经利益相关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4.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承诺:不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与合法产权证载明一致。

(三)县自然资源局接件后开展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并退还房屋所有权人资料。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址重建、改建,房屋合法产权证不齐全(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应当采取尊重历史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向社区(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社区(村委会)讨论通过后,进行不少于10个以上的知情人签字按手印确认,并在社区(村委会)公示栏、乡镇指定公示位置及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公示30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视为房屋合法产权证齐全,按照相应条款要求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址重建,在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因确有需求增加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的,房屋所有权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房屋所有权人向社区(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社区(村委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房屋所有权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资料,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整理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社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原址重建的书面意见;
3.
合法的土地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明(国土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等);

4.房屋用地四至界限示意图(经利益相关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5.经汶川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设计方案,拟建项目施工图;

6.汶川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7.
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三)县自然资源局接件后开展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并退还房屋所有权人资料。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改建,在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因确有需求增加建筑高度(加层)、建筑面积的,房屋所有权人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房屋所有权人向社区(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社区(村委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房屋所有权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资料,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整理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县自然资源局不接受房屋所有权人个人申请: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社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原址改建增加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的书面审查意见;

3.合法的土地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明(国土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等);

4.房屋用地四至界限示意图(经利益相关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5.经汶川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设计方案,拟建项目施工图(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6.汶川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7.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三)县自然资源局接件后开展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并退还房屋所有权人资料。

第十五条 连片重建、涉及多业主的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址重建,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且应以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连片重建、涉及多业主的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址重建,若重建区域位于城乡规划区内,按城乡规划执行;若重建区域位于城乡规划区外,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论证报告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汶川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连片重建、涉及多业主的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址重建,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规划行政审批手续:

(一)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向社区(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社区(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后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向县自然资源局报送以下资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社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重建的书面审查意见;

3.合法的用地批准文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重建区域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用地红线图;

5.发改部门备案通知或立项批复。

(三)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县自然资源局报送以下资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重建区域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用地红线图及用地批准文件编制重建区域的设计方案、施工图;

3.汶川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对设计方案审议的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4.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5.重建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6.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四)县自然资源局接件后开展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行政许可;审查不合格的向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并退还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资料。

(五)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县自然资源局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合格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屋重建、改建的,参照《汶川县农村住房建设及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对城镇居民房屋原址重建、连片重建、涉及多业主重建作出许可决定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凭房屋注销登记证明材料向县自然资源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原址重建,按以下要件要求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出具重建同意书。

(一)重建申请;

(二)原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三)建设用地数字化资料;

(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五)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原址重建,按以下要件要求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局依照相关法规依法供地。

(一)建设用地申请;

(二)原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三)建设用地数字化资料;

(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五)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因历史、自然灾害原因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按以下要件要求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补办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后以协议出让方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

(一)建设用地手续补办申请;

(二)规划手续;

(三)建设用地数字化资料;

(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五)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后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重建、改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方案图、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负责。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重建、改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跨度6米及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重建、改建、扩建,按照35/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城市配套费用。依据为《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1157号)。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重建、改建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委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城镇居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建房城镇居民与承揽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城镇居民自建房屋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承揽人为施工单位的,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重建、改建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管。

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重建、改建承揽人应当协助选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应建立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重建、改建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国有土地上城镇居民房屋重建、改建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及技术指导服务,并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重建、改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县住建局、县防震减灾局、县应急局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重建、改建质量安全、抗震设防技术咨询服务,开展城镇居民个人自建住宅建设质量和抗震设防知识宣传培训。

第五章 竣工质量验收与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重建、改建竣工后,建房居民应当会同建设承揽人,根据竣工质量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重建、改建的竣工质量验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国有土地上城镇居民房屋重建、改建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

建筑施工人员或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重建、改建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居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第三十五条 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重建、改建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重建、改建房屋所有权属证。

第三十六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土地证)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费凭据等相关材料;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五)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办理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即房、地合一)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五)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六)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七)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八)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九)未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的,应提供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十)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与县住建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规划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管指导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

第四十条 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重建、改建承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县住建局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国有土地上城镇居民房屋重建、改建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建筑施工企业,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一条 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重建、改建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建筑面积建设,对擅自改变用途和违法超建行为,不予通过规划核实,不予办理房产初始登记。

第四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城镇居民泛指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建设的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重建、改建,不适用于未批先建、历史遗留问题等的解决。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二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汶川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汶川县城镇居民国有土地房屋建设管理办理手续流程

汶川县城镇居民国有土地房屋建设管理

办理手续流程

一、土地方面(取得用地手续)

按要求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局依照相关法规依法供地。房屋所有权人向社区(村委会)提出用地申请社区(村委会)同意后,房屋所有权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整理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理取得用地手续。

(一)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原址重建。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出具重建同意书。

县自然资源局审批所需资料:

1.重建申请;

2.原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3.建设用地数字化资料;

4.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5.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原址重建,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局依照相关法规依法供地。

县自然资源局审批所需资料:

1.建设用地申请;

2.原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3.建设用地数字化资料;

4.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5.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规划方面(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拟建房屋使用性质、建筑面积与原合法产权证明载明一致的。

房屋所有权人向社区(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社区(村委会)同意后房屋所有权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整理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自然资源局审批所需资料:

1.社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原址重建的书面审查意见;

2.合法的土地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明(国土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等);

3.房屋用地四至界限示意图(经利益相关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4.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承诺:不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与合法产权证载明一致。

(二)在国有土地上城镇居民房屋原址重建、改建房屋合法产权证不齐全的(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

应当采取尊重历史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向社区(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社区(村委会)讨论通过后进行不少于10个以上的知情人签字按手印确认,并在社区(村委会)公示栏、乡镇指定公示位置及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公示30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汇总,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整理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自然资源局审批所需资料:

1.社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原址重建的书面审查意见;

2.合法的土地证明文件;

3.房屋用地四至界限示意图(经利益相关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4.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承诺:不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与合法产权证载明一致。

(三)在国有土地上城镇居民房屋原址重建,在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因确有需求增加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的。

房屋所有权人向社区(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社区(村委会)同意后房屋所有权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整理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自然资源局审批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社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原址重建的书面意见;

3.合法的土地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明(国土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等);

4.房屋用地四至界限示意图(经利益相关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5.经汶川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设计方案,拟建项目施工图;

6.汶川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7.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四)在国有土地上城镇居民房屋改建,在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因确有需求增加建筑高度(加层)、建筑面积的。

房屋所有权人向社区(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社区(村委会)同意后房屋所有权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整理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自然资源局审批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社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原址重建增加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的书面审查意见;

3.合法的土地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明(国土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等);

4.房屋用地四至界限示意图(经利益相关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5.经汶川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设计方案,拟建项目施工图(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6.汶川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7.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五)连片重建、涉及多业主的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址重建的。

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向社区(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社区(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后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可单独向县自然资源局报送以下资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县自然资源局审批所需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社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重建的书面审查意见;

3.合法的用地批准文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重建区域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用地红线图;

5.发改部门备案通知或立项批复;

因连片重建、涉及多业主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县自然资源局报送以下资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重建区域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用地红线图及用地批准文件编制重建区域的设计方案、施工图;

3.汶川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对设计方案审议的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4.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5.重建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6.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三、建设管理(项目报建、取得施工许可证)

按要求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按照相关法规审批报规报建。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重建、改建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项目申请报建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有:

1.3层及以上的;

2.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3.跨度6米及以上的。

县住建局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及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资料:

(一)工程项目报建

1.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企业备案通知书)1份;

2.环评报告1份;

3.施工图审查备案报告及备案表(防雷专业、消防审查意见)1套;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使用证,各1份。

5.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

6.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7.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纸审查合同及资质1份。

(二)施工许可证办理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

5.安全生产责任书;

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5㎡元/ (政府市政公益类不收取)备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竣工质量验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竣工验收备案报告)

(一)按要求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按照相关法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书、竣工验收备案报告。

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重建、改建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书、竣工验收报告有:

1.3层及以上的;

2.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3.跨度6米及以上的。

建房居民应当汇同建设承揽人根据竣工质量验收办法进验收。

(二)未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的,应提供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五、所有权登记(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城镇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重建、改建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要求向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照相关法规办理房屋、土地所有权属证。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向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未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的,应提供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10.其他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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