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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污水处理费纳入自来水费一并征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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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结合《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阿坝州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州发改[2020]413)文件精神,我县2020121日起,实行污水处理费纳入水费一并征收工作。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阿坝州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州发改[2020]413)、《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汶府办发[2016]3)。

二、征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汶府办发[2016]3号)201711日起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85/;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2/

三、征收范围

向县城规划区内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即县城规划区内,凡使用公共供水(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目的及用途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该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县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由汶川县住房和建设局托汶川成环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金额。

、征收时间

2020121日起实施征收。

、法律责任

  缴纳义务人不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给予用户停水处置,情节严重将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附件:汶府办发〔2016〕3号关于下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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