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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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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  环罚〔 2019 〕13号

阿坝州宏建鑫建材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3513221MA67QMP99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黎久兵      身份证号码: 915132****96235436D  

地址:  阿坝州汶川县银杏乡桃关工业园区                            

我局于  2019 年 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厂区大门口的右下方未按要求设有一排口和厂区内的成品料堆点未落实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调查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12 月3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汶川环罚告字[2019]1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违法行为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未按要求设一排口罚款5万元(伍万元整)     。

2. 厂区内的成品料堆点未落实防尘措施罚款4万元(肆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行汶川县威州支行       户名:  汶川县财政局    

账号:   22-60020104000692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川县人民政府或者阿坝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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