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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7日 星期六
信件标题:
关于个体户纳税问题
来信时间:
2014-06-30
办理状态:
已解决
来信目的:
其他
回复时间:
2014-07-31
来信内容
目前国家对个体户纳税有很多优惠政策,每月2万以内都免税收,但是国税对我们个体户每月只配1万的发票,说是当月发票不够,可单独去国税开票,国税为了提高办事效率也在不断的改革,让大家购买机打发票,好吧,这又涉及到购买一台针式打印机,还需要购买联通公司的一套网络设备,每年购买专用机打发票单又要花去600,无形之间又带来大家多余的开支。在这里我想问问,我们个体每月配1万的票,而且单独无法到国税去开发票,这和每月2万以内免税收是不是相距甚远,相当于我们个体每年毛收入12万,这就意味着我们个体除去开支、纳税、储备,我们每年的收入连扫大街的都不如。当然,事实没有这么悲观,只要努力,比普通工作人员辛苦很多,起早贪黑,经常加班,才会得到丰厚的回报,但是面对一年12万的税票,我们如何去收取我们辛苦赚来的钱。在这里我需要一个明确的回复就是。1、个体户每月配1万的税票和每月2万免税收的政策是不是格格不入;2、每月给我们配1万的税票,我们到底还能不能单独到国税去开税票;3、如果我们单独去开税票国税不给我们开票,我们该作何处理?4、到目前为止注册为小型公司的都要求更换机打发票,政策和我们是相同的,每月超出的额度补税款,但我们个体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让我们更换机打发票,同时也不给我们开票,这是要让我们个体户如何活? 恳请书记为我们个体做个公道!谢谢!一个80后,希望靠自己努力改变生活、热爱汶川的80后。
回信
袁小明: 您好!您“关于个体户纳税问题:2万以内免征税收只是个幌子吗?”的来信收悉后,县委高度重视,庚即责成国税局调查核实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个体户每月配1万元的税票和2万元免税收的政策是不是格格不入”问题。 1.个体工商业户定额核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业户定额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且不具备《个体工商业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业户,应实行定额核定征税。 2.个体工商业户起征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0号令)、《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双定户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2011年11月23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依据相关规定把个体双定户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00元/月、500.00元/天/次。月定额在20,000.00元以下的属于未达起征点户,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每月只给我们配1万的税票,我们到底还能不能单独到国税去开税票”问题。 1.发票配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阿坝州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配售普通发票(手工版)和网络版机打发票;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配售普通发票(定额有奖发票)。 2.代开发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 三、其他相关问题。 经核实,您反映的情况属我县国税局管辖的个体工商户——汶川县阿啧广告制作室,法定代表人:毛春燕,办理税务登记证时间: 2013年6月9日,生产经营地址:汶川县威州镇较场街, 经营范围: 打字、复印、广告制作、庆典服务。 按规定,您公司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户, 2013年6月9日前属县地税局管理的业户。划转后,我县国税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核定其定额为15,000.00元/月,属于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未缴纳税款。 经核实,您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春燕在申请领购发票时,只申请了10,000.00元的普通版定额有奖发票的票额,故不存在县国税局“每月只配1万的发票”问题。